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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内容,政府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主体,必须为此承担更多责任。政府要正确看待和处理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与财政保障能力之间的矛盾,注意处理好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完善制度并警惕福利赶超思想。建议将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作为一个过程来处理。以“动态协调、差异化供给”的理念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建立城乡统筹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制度。将中小城市作为城镇化的重点,推进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进一步推进税制结构改革,建立地方政府借款的管理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