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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9月1日起,我国用征收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的方式来取代传统的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罚款的自收自支方式。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行政性收费,是由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所给予的一种补偿,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予以必要的经济限制,是人口控制的一种补救性措施。它标志着我国在公共行政领域的一个重大改革。一段时期以来,制约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最大“瓶颈”之一就是人口的急剧膨胀,社会负担沉重。对超生和违法生育的人课征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国家再用这笔资金,以财政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