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分析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omeja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作为危害安全罪这一章当中两个重要的罪名,在犯罪的构成要件当中有着相似的表现,在实践当中也是容易相互混淆的两个罪名。在理论上合理的区分两罪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区分二者的界限,更好地为司法实务服务。本文主要从两罪犯罪构成的主观与客观方面进行分析比较,以此来界定两罪的界限。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界限
  经济的不断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机动车也随着成为普通家庭的一项交通工具。由于一些人不能严格的遵守交通规则,不能约束自己,使得交通事故的发案率也是逐年递增。机动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在给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会存在一些潜在的威胁,例如醉酒驾车,无证驾车等等情况。在现实的生活中不乏一些危机不特定路人的事件,比如说驾车故意冲撞行人,类似这种情况,已经危机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重大安全事故。本文在现在有刑法规定的条文基础上,根据罪刑法定主义,分析两罪在主观和客观的构成要件上面的区别,以此来理清两罪的界限。
  一、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认识方面的差别
  1.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有其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的规定,成立交通肇事罪不需要具有主体身法,本罪不是一个身份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者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都可以构成本罪。要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是没有故意的,对于交通的事故的发生要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可能预见到会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但是行为人因为对于自己的驾驶技术,驾驶的方法等有超过常人的自信,轻易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会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刑法的条文可以得知要想成立此罪必须要与放火、爆炸、决水或者是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刑法条文对这种犯罪的方式做了一个限定。而且要想成立本罪必须要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对不特定的人和公私财物有造成中的损失的可能性。对于本罪的客观的违法事实要有全面的认识,而且对于本罪的危害结果,即会或者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的损害的损害后果认识到或者可能认识到。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违法事实方面的差别
  1.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的认定
  在客观方面,首先成立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就是要求行为有违法或者违章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要求,那么行为人不可能成立本罪。对于交通肇事罪本身来说行为人事一种过时的心理态度,但是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行为人可以使故意或者是过时的心理态度,比如说,行为人酒后驾车,行为人违章闯红灯等等之类的行为人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来说都是一种故意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发生交通肇事的行为必须还要和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要有因果关系,如果交通肇事的发生不是因为行为人先前的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那么行为人也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在认定二者具有因果关系的同时,必须要符合刑法上面因果关系的相关的特点,比如说,时间性,客观性等等。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要在交通肇事罪之前发生,如果二者颠倒过来,那么二者将不再有相关的应该关系,进而也不能在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的认定
  刑法在本罪上只说了要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相对于的方法,并没有列举出哪些是与这些具体的方法相关的内容。在这里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要素。首先,对于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的行为来说,行为人必须要实施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能是与这些方法不想当的方法,因为刑法列举的着几类的犯罪都是具有高度的危险性的,都对公共安全会产生重大影响的犯罪,所以行为人的犯罪方法也必须是要与这些方式相当的方式。在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一些具体的情形,比如说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在火灾的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另一方面,虽然在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的说明,但是要想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要对公共的安全有严重紧迫的危险性,不要求对于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与前面几种犯罪的方向相当的方法,就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对于公共安全造成了危险,并不要求行为人真正的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在现实的事务操作当中,对于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问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地带。对于这类案件,在司法解释当中只规定了醉酒驾车发生交通肇事之后再次驾驶机动车,冲撞多人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来认定,但是对于直接醉酒驾车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是否按以往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来处理存在争议。首先,在客观方面来看,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如果没有侵犯到法益那么将不能评价为犯罪。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的重大威胁,不要求发生实际的损害结果。在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当事人的心理一定是过时的,不能是故意的,当然对于心为人的心理状态的认定要以具体案件当时的环境来判定。而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来说,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至少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是一个放任的态度,即间接故意。
其他文献
摘要:我国现行的逮捕制度是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而规定并逐渐完善的,在实践中对惩罚犯罪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针对我国逮捕制度的特点来分析具有我国特色的逮捕制度,并说明新刑事诉讼法在逮捕方面修改的亮点。  关键词:逮捕制度;内容建议  一、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
上海硅酸盐所高濂研究组在无机微/纳晶形貌调控方面取得新进展.他们在同一反应体系中通过简单调节表面活性剂的用量成功实现了Cu2O微晶形貌的连续调控,并阐述了以纳米晶粒为生长
税对资产价值和交易价格具有重大影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执业过程中高度关注和审慎披露。价外税一般不构成资产价值组成部分,评估结论也不宜将其纳入。考量价内税对资产
<正>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是其所是,非其所非。然各家哲学所阐明的主要是“道”与“名”,所争论的主要是“道”与“名”,而首先提出“道”与“名”的是老子。 从“名”的方面来看,孔子正名,近人比为苏格拉底的定义。邓
根据对蛤蟆洞化石群产地的地理特征和当地自然资源的分析,探讨了蛤蟆洞洞穴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潜力,阐明了如何发掘洞穴旅游资源集知识性、趣味性、科普性、科考性为一体的多
在《城乡规划法》颁布以前,虽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大多数乡村建设与过去相比有了较大的改观,但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标准和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从而制约
陶瓷催化剂载体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该项目于2003年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由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和中科院上海硅酸盐所共同承担,利用上海硅酸盐所自主知识
<正>一、大西祝的哲学研究及其批判精神 在日本,哲学这个名词,最初是在德川幕府末期,由西周(1829一1897)介绍到日本的。哲学在明治初年,曾起到了一定的“启蒙思想”的作用。但是,日本所谓的启蒙主义,实际是全盘接受西方的启蒙主义,并不是“自己本身的知性的使用”。
新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等社会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分析了新疆人口老龄化现状及从比较优势中理解老年公寓是解决当代老龄化问题的良方之一,并建议大力发展与创新养老
摘 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并以确认该理论的著名案件“癖马案”的案例分析,来探讨该理论在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体系下的意义。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  期待可能性理论源于上个世纪初,由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及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后传入我国。我国对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定义在学理界大约有如下几种:第一,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第二,期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