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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法律之名在我国安家落户,但法律的笼统和粗糙式规定使不动产善意制度的适用乱象迭出。因此,本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主观善意进行界定,同时确立了以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为首,所有权人、出让人及取得人的亲疏关系为次,是否尽到“理性人”之注意义务为最终的主观善意判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