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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所谓的影子银行,即在银行体系以外的非银行信用中介的发展,主要来自两个动因:
一是出于融资需求发展的融资方式创新。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与日俱增,居民融资需求随着收入增长也在不断增长。而直接融资发展相对缓慢,股票和债券融资方式在整个融资体系中占比较小,信贷受监管限制,增量相对有限,非银行体系之外的融资方式遂获得快速发展。其中主要包括两大类:产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资产证券化和衍生品交易。
二是基于行政手段基础之上的管理措施滋生了规避管制的灰色地带,以名目繁多的民间融资为代表。例如在仍存在一定利率管制的条件下,滋生了绕开银行寻求高回报的非正规融资方式。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贷款服务中介机构、典当行等非银行机构都不同程度地履行着信用中介的职能,在追求高收益的资金供给方和资金短缺的需求方中进行资金调剂,与此同时却没有受到审慎监管的约束。
据统计,目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担保公司约有2万多家,而只有大约一半被纳入监管体系。大量非正规融资方式的存在,一方面容易增加系统性风险,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这部分融资不在国家统计监测范围内,给宏观调控带来了难度。
中国影子银行的现状与特征
鉴于金融发展阶段和市场结构不同,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和特征也不尽相同。首先,中国仍是典型的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虽然近年来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均有较大程度的发展,但资本市场发展仍然滞后,直接融资比例偏低;典型意义上通过连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充当信用中介的影子银行体系发展相对缓慢。
从下面社会融资总量图中可以看出,虽然2006年-2013年,银行贷款的份额从73.8%下降到51.4%,下降幅度达到22.4%,但加上委托贷款、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业务,银行仍然是主要的融资渠道,企业债和非金融企业股票只占11%,直接融资规模仍然较小。
集合投资渠道如私募股权基金才开始起步(见下图),其主要作用是把投资人的资金聚集起来对非上市交易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杠杆率和期限错配的特征并不明显。与此同时,建立在对冲、套利基础之上的对冲基金尚未出现。
其次,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传统银行和影子银行的关联方式有限。传统银行不能直接购买影子银行资产或直接贷款给影子银行,影子银行风险尚不能完全传导给银行,因而不易形成系统性风险。
根据市场实际状况分析,目前中国影子银行呈现二元特征。一是具有西方影子银行特征的机构和产品,例如私募股权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和类似于CDS(信用违约互换)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这些机构和产品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规模较为有限;二是具有监管套利性质的影子银行业务,以及不受审慎监管约束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活动,这是现阶段中国影子银行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总体上看,中国现阶段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不受审慎监管或监管很小的非银行机构及其业务。这类机构业务范围本身有严格的限制,但在利率未完全放开的条件下,这些机构往往通过非正规方式将社会闲散资金聚集起来进行融资以谋求高额回报。例如各类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这些机构不受审慎监管标准的约束,部分机构有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如典当行由商务部、公安部管理;有的没有主管部门管理,和一般企业一样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接受工商部门年检等监督管理,如各类投资咨询公司。这部分机构由于不接受公众存款,不受银行审慎监管的约束,只是按照一般公司法人来管理。但出于高额回报的驱动,这些机构事实上又发挥着银行中介的作用,在资金短缺者和盈余者之间进行资金融通。据调查数据显示,这类具有融资中介功能的投资咨询公司在上海约有2000家左右,在市场上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个人融通资金。
第二,建立在金融创新基础上的影子银行业务,如资产证券化和衍生品交易,这两类产品发展较为缓慢。2005年12月,资产证券化第一批试点开始,之后曾一度停顿, 2012年又恢复试点。截至2014年8月末,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已发行了28单,总额为1328亿元。预计到今年末,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有可能达到2000亿元左右。与此同时,金融租赁业资产证券化即将落地,首批5家试点总额度不超过80亿元。在衍生品交易方面,根据中金所的数据,截止到2013年底,中国场外衍生品市场规模约为26万亿元人民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额约为141万亿元人民币,商品期货交易额约为126万亿元人民币。总的来看,目前衍生品规模和品种都相对有限。
第三,以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投融资方式。这类机构作为集合投资渠道,针对特定的客户将分散的资金转为对中小企业、创投企业、以及重点产业投资的资本金,对于提高社会资本配置效率有积极的正面作用。2011年1月,国家发改委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湖北等试点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进行了明确规范,其他各地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促进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截止到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LP(limit parter 有限合作人)數量增至8055家,其中披露投资金额的LP共计6629家。LP可投中国资本量小幅上升,达到8147.22亿美元。LP数量较2012年底增加7.2%,可投资本总量略增0.9%。在LP的地域分布上,由于东南沿海经济的高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股权基金LP群体。随着经济结构调整,中西部股权基金LP的群体也在逐渐形成过程中。
理性评价中国影子银行体系
2012年,监管部门曾多次对影子银行问题发表看法,强调中国影子银行的性质和规模要比发达国家小得多,绝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都处在严格的金融监管之下,而不是像有些国家那样完全脱离监管。监管部门明确指出,已对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对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受到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不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显然,中国监管部门对于影子银行概念的定义与FSB(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狭义界定较为接近。两者的区别在于,FSB着眼于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引起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可能性,但该标准主观色彩较重,在实践中往往不易认定。而中国监管部门则以金融机构是否受到了切实监管作为划分影子银行的依据,其界定范围相对清晰。 从广义的角度理解中国影子银行,首先应该注意把握两点。
一方面,影子银行不是银行。从内涵来看,其广义概念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延伸和替代银行传统金融中介功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狭义概念是这些非金融机构中监管不足、风险隐患较高的部分。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银行所受到的监管力度无疑是最强的,银行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都不应纳入狭义影子银行范畴。
从外延来看,FSB的广义界定倾向于将银行体系排除在影子银行之外。不过,在FSB的影子银行清单上,主要是与发达经济体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各类金融机构。而中国广义的影子银行应该是指在商业银行之外提供替代性融资服务的信托公司、券商、保险、私募基金、风投、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当然也包括了地下钱庄等民间借贷组织;中国狭义的影子银行(即监管部门眼中的影子银行)更仅限于民间借贷等地下金融市场,以及部分未被监管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业务。
另一方面,影子银行又是银行的外部影子,其业务与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影子银行实际上发挥的是银行的延伸和替代功能。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和金融业务的不断交叉融合,银行的不少业务,特别是表外业务与影子银行之间难免存在关联,但不应就此将银行的表外业务统统归入影子银行范畴。
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都不宜高估影子银行实际规模。从测算结果来看, FSB对中国狭义影子银行(NBFI)规模的估计偏低,仅有0.4万亿美元(约合2.5万亿人民币)。而国内部分机构2012年测算的影子银行规模普遍高达20-30万亿元。后者测算方法的共同特征是:一是将社会融资规模口径下的银行表外业务,如委托贷款、未承兑汇票等全部划入影子银行范畴,并且这部分通常占比高达40%-60%;二是将银行自身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也贴上了影子银行标签;三是忽视了2011年底以来民间借贷大幅缩水这一重要变化,所援引的仍是监管部门2011年年中调研数据;四是未注意到一些非金融机构与民间信贷之间存在重复统计的可能。
按照我们的定义,修正后的测算表明,2012年中国广义影子银行的实际规模可能在10-12万亿元左右,主要包括三块:融资类信托,券商资管业务,以及保险、基金等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约4.3万亿;民间借贷约4.8万亿;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同业代付、小额贷款公司、典当、租赁、创投等提供的融资类业务约1.8万亿。而风险较高的狭义影子银行规模可能在3万亿左右。2013年广义的影子银行规模约达12-14万亿,狭义的则在4万亿左右。
应当实事求是地看到,影子银行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影子银行的确潜藏着一定风险,尤其是部分非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高利借贷的违约风险等值得警惕,但对此不宜过分夸大。
第一,不应将中国影子银行与西方国家的影子银行混为一谈。与衍生品发达、杠杆率高、规模庞大的欧美影子银行相比,目前中国各类影子银行业务规模较小,衍生品不发达、杠杆率较低;而监管覆盖面则相对较广,其风险可控程度也较高。尽管中国部分影子银行业存在风险隐患,但相对于规模庞大的银行体系而言,充其量只能算局部的问题。
第二,不应在广义影子银行相对较大的数量与狭义影子银行的高风险属性之间划上等号。广义影子银行是一个中性的概念,而狭义的影子银行因风险隐患较高而成为监管亟待加强的对象。一些言论忽略了两种影子银行含义的区别,自觉或不自觉地将两者的定义和规模交叉地划上了等号,由此造成了社会公众不必要的担心和恐慌。
鉴于是银行融资的有益补充,多数影子银行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一定合理性。因此,对各类影子银行的风险宜做具体分析和甄别,采取区别对待的监管方法。对于其中有合理的市场需求和监管充分的部分,应持宽容、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持鼓励态度。客观地看,近年来广义影子银行规模迅速扩大,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符合金融体系结构不断优化的内在要求。按照监管部门一直以来“管住货币,搞活金融”的思路,未来中国社会融资规模还将稳步扩大,广义影子银行仍将持续稳步发展,尤其是桿杠率高的衍生品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对中国影子银行管理的政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其规模的扩张和业务种类的增多,影子银行的高风险偏好、高杠杆率、期限错配等带来的问题与传统银行间日益模糊的业务界限,都在不断增加风险隐患和内在脆弱性,容易在未来引发系统性风险。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得出的教训是,影子银行无节制发展会带来金融业过度扩张、杠杆率畸高和信用泛滥。当前有必要完善并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将其纳入规范发展的轨道。
一是立监管,明确中央和地方二级监管体系,落实各类影子银行主体及其业务的监督管理责任。在中央层面,重点强调已明确法定监管部门的归口监管责任。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即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由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包括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分别实施统一归口监督管理。对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的影子银行机构和业务,由央行牵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方法加以落实。
在中央层面,需要特别加以关注的是,由非金融监管部门管理的属于影子银行范畴的机构和业务。目前尤其需要明确责任和完善制度的是地方层面。迄今为止,各地政府在金融监管方面究竟负什么责任,负到什么程度,都还不够清晰。各地做法还有不小差异,有成功的经验,也存在不少问题。下一步应该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和范围,对明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则、地方政府负责管理的,实行统一规则下的地方政府负责制。对已明确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国务院明确行业归口部门的,由地方政府根据行业归口部门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二是建规范,形成覆盖影子银行的法规体系。应尽快由中央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梳理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尤其是地方政府监管领域的相关法规。将理财、信托、金融交叉产品、民间融资、融资性担保、网络金融、私募投资基金等较为活跃的属于影子银行范畴的金融活动纳入法制框架中;有效地规范金融产品创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促其有序发展。尤其对当前影子银行存在违规行为较为严重、风险隐患较大的业务,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化解风险。如代客理财资金池、信托公司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小贷公司非法收放贷款行为、典当行放大融资杠杆和转借银行贷款行为、融资担保公司超范围担保行为、互联网金融公司超范围经营、私募股权基金开展债券类融资及业务,等等。 三是疏需求,多方面多层次支持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长期以来,以银行为核心的间接融资模式是企业融资的首选。银行贷款针对的企业客户主要为国企以及一些大中型民营企业,小型企业的融资依然面临较大困难。而以资本市场为代表的直接融资体系近年来发展相对缓慢,上市公司主要是大中型和成熟型企业,交易所市场服务范围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现实需要。尽管近年来企业发债发展相对较快,但直接融资比重依然过低,难以有效满足多层次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在信贷增长适度控制下,中小企业大量真实存在的信贷需求长期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而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开发商受监管加强和银行控制风险的影响,获得信贷融资显得相对困难,而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正是迎合了这一部分的融资需求。因此,如果市场供求关系不调节好,融资需求持续处于较高水平,同时市场仍然存在严重的资源配置不合理现象,影子银行就难以被十分有效地纳入规范轨道。
多方面多层次满足企业真实的融资需求,需要针对性地增加金融供给。一方面需要持续盘活银行信贷存量,用好增量;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促进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通过股票债券等方式的直接融资来合理配置资源,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四是控风险,持续防控相关业务风险。具体关注和防范以下三个方面风险。有必要关注银行代销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风险。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保本和非保本)由于有较为严格的披露、申报和监管程序,风险总体可控;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理论上都可归入广义的影子银行业务范畴,其中不乏一些监管不足、风险较高的狭义影子银行业务。作为代销终端,银行如果对此不加甄别,则有可能被牵涉其间并累及自己的声誉。
有必要关注不属于影子银行但又与其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银行业务,特别是那些风险较高的表外业务,如客户的对外委托貸款等。
有必要关注中小银行的地方融资平台信贷风险。尽管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本身不属于影子银行,但平台是许多影子银行产品,如基建信托、房地产信托、资金池信托等的集聚地。一旦影子银行出问题,银行的平台也将难以独善其身。尤其令人担忧的是,部分中小银行并未对外公开其平台贷款数据,因而其潜藏的风险难以估量。
五是稳发展,合理控制影子银行发展速度。影子银行近年来发展很快、规模迅速增大、业务范围屡踩红线。影子银行体系发展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已难以忽视,对其风险的隐蔽性和破坏性不能掉以轻心。因此,有必要正视影子银行短期过度成长背后的风险隐忧,疏堵结合,趋利避害,规范影子银行各项业务品种,有效控制其发展速度。
在中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不能一棍子将其打死。从融资发展和结构改善的角度看,当局应允许广义影子银行保持合理的发展速度。对影子银行自身而言,为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也必须更加重视风险防控,着眼于行业长远利益,形成良好的发展理念,保持行业平稳合理增长。
一是出于融资需求发展的融资方式创新。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与日俱增,居民融资需求随着收入增长也在不断增长。而直接融资发展相对缓慢,股票和债券融资方式在整个融资体系中占比较小,信贷受监管限制,增量相对有限,非银行体系之外的融资方式遂获得快速发展。其中主要包括两大类:产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资产证券化和衍生品交易。
二是基于行政手段基础之上的管理措施滋生了规避管制的灰色地带,以名目繁多的民间融资为代表。例如在仍存在一定利率管制的条件下,滋生了绕开银行寻求高回报的非正规融资方式。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贷款服务中介机构、典当行等非银行机构都不同程度地履行着信用中介的职能,在追求高收益的资金供给方和资金短缺的需求方中进行资金调剂,与此同时却没有受到审慎监管的约束。
据统计,目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担保公司约有2万多家,而只有大约一半被纳入监管体系。大量非正规融资方式的存在,一方面容易增加系统性风险,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这部分融资不在国家统计监测范围内,给宏观调控带来了难度。
中国影子银行的现状与特征
鉴于金融发展阶段和市场结构不同,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和特征也不尽相同。首先,中国仍是典型的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虽然近年来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均有较大程度的发展,但资本市场发展仍然滞后,直接融资比例偏低;典型意义上通过连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充当信用中介的影子银行体系发展相对缓慢。
从下面社会融资总量图中可以看出,虽然2006年-2013年,银行贷款的份额从73.8%下降到51.4%,下降幅度达到22.4%,但加上委托贷款、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业务,银行仍然是主要的融资渠道,企业债和非金融企业股票只占11%,直接融资规模仍然较小。
集合投资渠道如私募股权基金才开始起步(见下图),其主要作用是把投资人的资金聚集起来对非上市交易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杠杆率和期限错配的特征并不明显。与此同时,建立在对冲、套利基础之上的对冲基金尚未出现。
其次,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传统银行和影子银行的关联方式有限。传统银行不能直接购买影子银行资产或直接贷款给影子银行,影子银行风险尚不能完全传导给银行,因而不易形成系统性风险。
根据市场实际状况分析,目前中国影子银行呈现二元特征。一是具有西方影子银行特征的机构和产品,例如私募股权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和类似于CDS(信用违约互换)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这些机构和产品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规模较为有限;二是具有监管套利性质的影子银行业务,以及不受审慎监管约束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活动,这是现阶段中国影子银行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总体上看,中国现阶段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不受审慎监管或监管很小的非银行机构及其业务。这类机构业务范围本身有严格的限制,但在利率未完全放开的条件下,这些机构往往通过非正规方式将社会闲散资金聚集起来进行融资以谋求高额回报。例如各类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这些机构不受审慎监管标准的约束,部分机构有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如典当行由商务部、公安部管理;有的没有主管部门管理,和一般企业一样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接受工商部门年检等监督管理,如各类投资咨询公司。这部分机构由于不接受公众存款,不受银行审慎监管的约束,只是按照一般公司法人来管理。但出于高额回报的驱动,这些机构事实上又发挥着银行中介的作用,在资金短缺者和盈余者之间进行资金融通。据调查数据显示,这类具有融资中介功能的投资咨询公司在上海约有2000家左右,在市场上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个人融通资金。
第二,建立在金融创新基础上的影子银行业务,如资产证券化和衍生品交易,这两类产品发展较为缓慢。2005年12月,资产证券化第一批试点开始,之后曾一度停顿, 2012年又恢复试点。截至2014年8月末,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已发行了28单,总额为1328亿元。预计到今年末,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有可能达到2000亿元左右。与此同时,金融租赁业资产证券化即将落地,首批5家试点总额度不超过80亿元。在衍生品交易方面,根据中金所的数据,截止到2013年底,中国场外衍生品市场规模约为26万亿元人民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额约为141万亿元人民币,商品期货交易额约为126万亿元人民币。总的来看,目前衍生品规模和品种都相对有限。
第三,以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投融资方式。这类机构作为集合投资渠道,针对特定的客户将分散的资金转为对中小企业、创投企业、以及重点产业投资的资本金,对于提高社会资本配置效率有积极的正面作用。2011年1月,国家发改委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湖北等试点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进行了明确规范,其他各地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促进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截止到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LP(limit parter 有限合作人)數量增至8055家,其中披露投资金额的LP共计6629家。LP可投中国资本量小幅上升,达到8147.22亿美元。LP数量较2012年底增加7.2%,可投资本总量略增0.9%。在LP的地域分布上,由于东南沿海经济的高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股权基金LP群体。随着经济结构调整,中西部股权基金LP的群体也在逐渐形成过程中。
理性评价中国影子银行体系
2012年,监管部门曾多次对影子银行问题发表看法,强调中国影子银行的性质和规模要比发达国家小得多,绝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都处在严格的金融监管之下,而不是像有些国家那样完全脱离监管。监管部门明确指出,已对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对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受到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不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显然,中国监管部门对于影子银行概念的定义与FSB(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狭义界定较为接近。两者的区别在于,FSB着眼于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引起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可能性,但该标准主观色彩较重,在实践中往往不易认定。而中国监管部门则以金融机构是否受到了切实监管作为划分影子银行的依据,其界定范围相对清晰。 从广义的角度理解中国影子银行,首先应该注意把握两点。
一方面,影子银行不是银行。从内涵来看,其广义概念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延伸和替代银行传统金融中介功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狭义概念是这些非金融机构中监管不足、风险隐患较高的部分。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银行所受到的监管力度无疑是最强的,银行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都不应纳入狭义影子银行范畴。
从外延来看,FSB的广义界定倾向于将银行体系排除在影子银行之外。不过,在FSB的影子银行清单上,主要是与发达经济体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各类金融机构。而中国广义的影子银行应该是指在商业银行之外提供替代性融资服务的信托公司、券商、保险、私募基金、风投、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当然也包括了地下钱庄等民间借贷组织;中国狭义的影子银行(即监管部门眼中的影子银行)更仅限于民间借贷等地下金融市场,以及部分未被监管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业务。
另一方面,影子银行又是银行的外部影子,其业务与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影子银行实际上发挥的是银行的延伸和替代功能。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和金融业务的不断交叉融合,银行的不少业务,特别是表外业务与影子银行之间难免存在关联,但不应就此将银行的表外业务统统归入影子银行范畴。
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都不宜高估影子银行实际规模。从测算结果来看, FSB对中国狭义影子银行(NBFI)规模的估计偏低,仅有0.4万亿美元(约合2.5万亿人民币)。而国内部分机构2012年测算的影子银行规模普遍高达20-30万亿元。后者测算方法的共同特征是:一是将社会融资规模口径下的银行表外业务,如委托贷款、未承兑汇票等全部划入影子银行范畴,并且这部分通常占比高达40%-60%;二是将银行自身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也贴上了影子银行标签;三是忽视了2011年底以来民间借贷大幅缩水这一重要变化,所援引的仍是监管部门2011年年中调研数据;四是未注意到一些非金融机构与民间信贷之间存在重复统计的可能。
按照我们的定义,修正后的测算表明,2012年中国广义影子银行的实际规模可能在10-12万亿元左右,主要包括三块:融资类信托,券商资管业务,以及保险、基金等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约4.3万亿;民间借贷约4.8万亿;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同业代付、小额贷款公司、典当、租赁、创投等提供的融资类业务约1.8万亿。而风险较高的狭义影子银行规模可能在3万亿左右。2013年广义的影子银行规模约达12-14万亿,狭义的则在4万亿左右。
应当实事求是地看到,影子银行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影子银行的确潜藏着一定风险,尤其是部分非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高利借贷的违约风险等值得警惕,但对此不宜过分夸大。
第一,不应将中国影子银行与西方国家的影子银行混为一谈。与衍生品发达、杠杆率高、规模庞大的欧美影子银行相比,目前中国各类影子银行业务规模较小,衍生品不发达、杠杆率较低;而监管覆盖面则相对较广,其风险可控程度也较高。尽管中国部分影子银行业存在风险隐患,但相对于规模庞大的银行体系而言,充其量只能算局部的问题。
第二,不应在广义影子银行相对较大的数量与狭义影子银行的高风险属性之间划上等号。广义影子银行是一个中性的概念,而狭义的影子银行因风险隐患较高而成为监管亟待加强的对象。一些言论忽略了两种影子银行含义的区别,自觉或不自觉地将两者的定义和规模交叉地划上了等号,由此造成了社会公众不必要的担心和恐慌。
鉴于是银行融资的有益补充,多数影子银行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一定合理性。因此,对各类影子银行的风险宜做具体分析和甄别,采取区别对待的监管方法。对于其中有合理的市场需求和监管充分的部分,应持宽容、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持鼓励态度。客观地看,近年来广义影子银行规模迅速扩大,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符合金融体系结构不断优化的内在要求。按照监管部门一直以来“管住货币,搞活金融”的思路,未来中国社会融资规模还将稳步扩大,广义影子银行仍将持续稳步发展,尤其是桿杠率高的衍生品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对中国影子银行管理的政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其规模的扩张和业务种类的增多,影子银行的高风险偏好、高杠杆率、期限错配等带来的问题与传统银行间日益模糊的业务界限,都在不断增加风险隐患和内在脆弱性,容易在未来引发系统性风险。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得出的教训是,影子银行无节制发展会带来金融业过度扩张、杠杆率畸高和信用泛滥。当前有必要完善并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将其纳入规范发展的轨道。
一是立监管,明确中央和地方二级监管体系,落实各类影子银行主体及其业务的监督管理责任。在中央层面,重点强调已明确法定监管部门的归口监管责任。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即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由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包括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分别实施统一归口监督管理。对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的影子银行机构和业务,由央行牵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方法加以落实。
在中央层面,需要特别加以关注的是,由非金融监管部门管理的属于影子银行范畴的机构和业务。目前尤其需要明确责任和完善制度的是地方层面。迄今为止,各地政府在金融监管方面究竟负什么责任,负到什么程度,都还不够清晰。各地做法还有不小差异,有成功的经验,也存在不少问题。下一步应该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和范围,对明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则、地方政府负责管理的,实行统一规则下的地方政府负责制。对已明确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国务院明确行业归口部门的,由地方政府根据行业归口部门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二是建规范,形成覆盖影子银行的法规体系。应尽快由中央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梳理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尤其是地方政府监管领域的相关法规。将理财、信托、金融交叉产品、民间融资、融资性担保、网络金融、私募投资基金等较为活跃的属于影子银行范畴的金融活动纳入法制框架中;有效地规范金融产品创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促其有序发展。尤其对当前影子银行存在违规行为较为严重、风险隐患较大的业务,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化解风险。如代客理财资金池、信托公司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小贷公司非法收放贷款行为、典当行放大融资杠杆和转借银行贷款行为、融资担保公司超范围担保行为、互联网金融公司超范围经营、私募股权基金开展债券类融资及业务,等等。 三是疏需求,多方面多层次支持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长期以来,以银行为核心的间接融资模式是企业融资的首选。银行贷款针对的企业客户主要为国企以及一些大中型民营企业,小型企业的融资依然面临较大困难。而以资本市场为代表的直接融资体系近年来发展相对缓慢,上市公司主要是大中型和成熟型企业,交易所市场服务范围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现实需要。尽管近年来企业发债发展相对较快,但直接融资比重依然过低,难以有效满足多层次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在信贷增长适度控制下,中小企业大量真实存在的信贷需求长期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而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开发商受监管加强和银行控制风险的影响,获得信贷融资显得相对困难,而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正是迎合了这一部分的融资需求。因此,如果市场供求关系不调节好,融资需求持续处于较高水平,同时市场仍然存在严重的资源配置不合理现象,影子银行就难以被十分有效地纳入规范轨道。
多方面多层次满足企业真实的融资需求,需要针对性地增加金融供给。一方面需要持续盘活银行信贷存量,用好增量;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促进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通过股票债券等方式的直接融资来合理配置资源,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四是控风险,持续防控相关业务风险。具体关注和防范以下三个方面风险。有必要关注银行代销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风险。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保本和非保本)由于有较为严格的披露、申报和监管程序,风险总体可控;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理论上都可归入广义的影子银行业务范畴,其中不乏一些监管不足、风险较高的狭义影子银行业务。作为代销终端,银行如果对此不加甄别,则有可能被牵涉其间并累及自己的声誉。
有必要关注不属于影子银行但又与其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银行业务,特别是那些风险较高的表外业务,如客户的对外委托貸款等。
有必要关注中小银行的地方融资平台信贷风险。尽管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本身不属于影子银行,但平台是许多影子银行产品,如基建信托、房地产信托、资金池信托等的集聚地。一旦影子银行出问题,银行的平台也将难以独善其身。尤其令人担忧的是,部分中小银行并未对外公开其平台贷款数据,因而其潜藏的风险难以估量。
五是稳发展,合理控制影子银行发展速度。影子银行近年来发展很快、规模迅速增大、业务范围屡踩红线。影子银行体系发展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已难以忽视,对其风险的隐蔽性和破坏性不能掉以轻心。因此,有必要正视影子银行短期过度成长背后的风险隐忧,疏堵结合,趋利避害,规范影子银行各项业务品种,有效控制其发展速度。
在中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不能一棍子将其打死。从融资发展和结构改善的角度看,当局应允许广义影子银行保持合理的发展速度。对影子银行自身而言,为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也必须更加重视风险防控,着眼于行业长远利益,形成良好的发展理念,保持行业平稳合理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