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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简称《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