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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C2007]6号)以及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10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侨发[2012]29号)精神,推动《广东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3号)落实,进一步促进华侨农场地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