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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实现趋同,但对于有关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确认以及初始直接费用的确认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CAS21)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17)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号——租赁会计》(FAS13)有着不同之处。通过对三者的比较以及对CAS21规定的逻辑判断揭示出初始直接费用的确认及其影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存在着不合理性。本文认为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资本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租赁投资总额的现值中不应多包含初始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