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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于1910年的蔡雪花老人,历经晚清、民国、新中国三个时期,一辈子没有进过衙门,不想在晚年却被人告上法庭,百岁之际面临一场官司。2010年5月17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由蔡雪花老人委托的卖房人承担买房者垫付的卖房税款。
委托卖房起纠纷
蔡雪花老人今年刚过完百岁生日,就被人告上法庭。原来,蔡雪花老人有位于南昌市大、小凌云巷房屋各一套,其中位于大凌云巷的房屋由其自住。2009年6月,蔡雪花老人欲将小凌云巷房屋出售。由于自身精力有限,她委托远房亲戚王芳代为出售及代办一切相关手续。并对委托事项进行了公证。
2009年7月10日,王芳与李华签证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李华以18万元的价款购买南昌市西湖区小凌云巷房屋。若税务部门不征继承税,则购买方同意承担买卖房屋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费;若税务部门要征继承税,则凭继承税票,出卖方向购房方退回5000元。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履行了付款、交房、过户义务。同年10月,在办理房产权过户时,税务部门未征收继承税。李华代蔡雪花缴纳了个人所得税9076元。此后,李华要求蔡雪花及王芳按合同约定承担5000元税款未果,诉诸法院。
法庭审理定纷争
法庭上,原告李华诉称,王芳受蔡雪花委托卖房,双方约定,对出售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待她代被告向税务部门缴纳了税费9076元后,被告却拒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税费,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税费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王芳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其中含蔡雪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付款、交房、办理产权过户义务。购房人李华除按双方订立的买房协议书承担了办理产权过户费用外,另外还代蔡雪花向税务部门缴纳了9076元的个人所得税金,该款中的5000元应当按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由被告承担。因王芳是卖房的实际签约人和履约人,因此,被告王芳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王芳支付原告李华代缴的税费5000元。
点评: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徐硕友、雷志强律师
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蔡老太委托亲戚王芳代为卖房,王芳与购房人李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履行了付款、交房、过户的义务。而且李华代蔡老太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因王芳是卖房的实际簽约人和履约人,法院最终判决王芳支付李华代缴的部分税费。
委托卖房起纠纷
蔡雪花老人今年刚过完百岁生日,就被人告上法庭。原来,蔡雪花老人有位于南昌市大、小凌云巷房屋各一套,其中位于大凌云巷的房屋由其自住。2009年6月,蔡雪花老人欲将小凌云巷房屋出售。由于自身精力有限,她委托远房亲戚王芳代为出售及代办一切相关手续。并对委托事项进行了公证。
2009年7月10日,王芳与李华签证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李华以18万元的价款购买南昌市西湖区小凌云巷房屋。若税务部门不征继承税,则购买方同意承担买卖房屋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费;若税务部门要征继承税,则凭继承税票,出卖方向购房方退回5000元。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履行了付款、交房、过户义务。同年10月,在办理房产权过户时,税务部门未征收继承税。李华代蔡雪花缴纳了个人所得税9076元。此后,李华要求蔡雪花及王芳按合同约定承担5000元税款未果,诉诸法院。
法庭审理定纷争
法庭上,原告李华诉称,王芳受蔡雪花委托卖房,双方约定,对出售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待她代被告向税务部门缴纳了税费9076元后,被告却拒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税费,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税费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王芳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其中含蔡雪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付款、交房、办理产权过户义务。购房人李华除按双方订立的买房协议书承担了办理产权过户费用外,另外还代蔡雪花向税务部门缴纳了9076元的个人所得税金,该款中的5000元应当按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由被告承担。因王芳是卖房的实际签约人和履约人,因此,被告王芳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王芳支付原告李华代缴的税费5000元。
点评: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徐硕友、雷志强律师
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蔡老太委托亲戚王芳代为卖房,王芳与购房人李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履行了付款、交房、过户的义务。而且李华代蔡老太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因王芳是卖房的实际簽约人和履约人,法院最终判决王芳支付李华代缴的部分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