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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第一,案件数量和犯罪人数减少,但大要案数量和比例上升。第二,以侵占为特点的贪污犯罪案件数量和犯罪人数减少,而以权钱交易为特点的贿赂犯罪案件数量和比例上升。第三,窝案串案数量和涉案人數明显增多。第四,贪污贿赂犯罪手段出现新的变化,犯罪更加隐蔽狡猾。第五,贪污贿赂犯罪涉案领域更加广泛,犯罪行业化特征明显。第六,跨区域、跨境犯罪及作案后潜逃现象增多。第七,贪污贿赂犯罪危害后果更加严重。
二、贪污贿赂犯罪对策探讨
(一)构建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道德自律机制
第一,强化基础道德教育,培养自律精神。第二,养成廉洁习惯,提高防腐能力。第三,培养先进道德观念。
(二)构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第一,实行定期述廉制度,使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定期向上级组织和干部群众报告个人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接受上级组织的检查考核和群众的公开评议。第二,实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对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和申报制度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不按规定报告或报告不属实的,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第三,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行先审计后离岗或离岗后再审计等方式,围绕反映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主要方面,重点审计其在原工作岗位各项工作指标的决策、完成情况以及个人经济收支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察的内容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四,实行领导干部推荐任用干部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选拔干部的渠道、方式和程序,明确选任过程中推荐、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对领导干部推荐干部失察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第五,实行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对在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任期达到法定或规定年限的领导干部,要进行硬性轮岗交流;对组织人事、资金批拨、项目审批等热点岗位、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适时进行轮岗交流,以及时清除可能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第六,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三)建立健全职务行为监督约束机制
第一,加强对决策权的监督。第二,加强对用人权的监督。第三,加强对用财权的监督。第四,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四)建立健全腐败犯罪惩处机制
第一,针对贪污贿赂犯罪不容易暴露的特点,加强侦查信息建设和初查工作,通过开展有效的举报工作,加强与执法执纪部门联系配合,拓宽案源渠道。注重运用“抓系统、系统论”的办案方法,加强查办犯罪易发多发行业、领域或系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同时,提高侦查工作科技含量,提高队伍素质、侦查技能和战斗力。第二,针对贪污贿赂犯罪跨区域作案、侦查工作干扰多、阻力大的特点,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作用,强化组织指挥能力,整合侦查资源,排除干扰阻力,增强整体侦查能力。第三,针对贪污贿赂犯罪作案后潜逃增多的特点,加强缉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工作,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现象。第四,完善立法,为查办案件提供法律保障。从立法上配置侦查机关相应的侦查职权和措施、手段,是有效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必然要求。应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对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调整,从实体和程序上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提供法律保障。
第一,案件数量和犯罪人数减少,但大要案数量和比例上升。第二,以侵占为特点的贪污犯罪案件数量和犯罪人数减少,而以权钱交易为特点的贿赂犯罪案件数量和比例上升。第三,窝案串案数量和涉案人數明显增多。第四,贪污贿赂犯罪手段出现新的变化,犯罪更加隐蔽狡猾。第五,贪污贿赂犯罪涉案领域更加广泛,犯罪行业化特征明显。第六,跨区域、跨境犯罪及作案后潜逃现象增多。第七,贪污贿赂犯罪危害后果更加严重。
二、贪污贿赂犯罪对策探讨
(一)构建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道德自律机制
第一,强化基础道德教育,培养自律精神。第二,养成廉洁习惯,提高防腐能力。第三,培养先进道德观念。
(二)构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第一,实行定期述廉制度,使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定期向上级组织和干部群众报告个人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接受上级组织的检查考核和群众的公开评议。第二,实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对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和申报制度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不按规定报告或报告不属实的,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第三,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行先审计后离岗或离岗后再审计等方式,围绕反映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主要方面,重点审计其在原工作岗位各项工作指标的决策、完成情况以及个人经济收支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察的内容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四,实行领导干部推荐任用干部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选拔干部的渠道、方式和程序,明确选任过程中推荐、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对领导干部推荐干部失察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第五,实行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对在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任期达到法定或规定年限的领导干部,要进行硬性轮岗交流;对组织人事、资金批拨、项目审批等热点岗位、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适时进行轮岗交流,以及时清除可能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第六,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三)建立健全职务行为监督约束机制
第一,加强对决策权的监督。第二,加强对用人权的监督。第三,加强对用财权的监督。第四,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四)建立健全腐败犯罪惩处机制
第一,针对贪污贿赂犯罪不容易暴露的特点,加强侦查信息建设和初查工作,通过开展有效的举报工作,加强与执法执纪部门联系配合,拓宽案源渠道。注重运用“抓系统、系统论”的办案方法,加强查办犯罪易发多发行业、领域或系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同时,提高侦查工作科技含量,提高队伍素质、侦查技能和战斗力。第二,针对贪污贿赂犯罪跨区域作案、侦查工作干扰多、阻力大的特点,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作用,强化组织指挥能力,整合侦查资源,排除干扰阻力,增强整体侦查能力。第三,针对贪污贿赂犯罪作案后潜逃增多的特点,加强缉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工作,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现象。第四,完善立法,为查办案件提供法律保障。从立法上配置侦查机关相应的侦查职权和措施、手段,是有效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必然要求。应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对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调整,从实体和程序上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