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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上一般不承认情感因素对行为主体责任能力的影响,但情感因素对人的责任能力一定程度上的削弱是客观存在的。只有对情感因素减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犯罪人令其负减轻刑事责任,适用从宽处罚,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文对情感因素影响刑事责任的理论研讨,旨在说明情感因素虽然不能作为排除定罪的条件,但可作为量刑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