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前科消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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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前科消灭的功能,是指国家规定、适用前科消灭制度对人们所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前科消灭对于前科者、社会和国家均可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对于前科者,前科消灭具有感化、鼓励、调适的功能;对于社会,前科消灭又具有整合、安护、悯恤的功能;而对于国家,前科消灭则发挥揄扬和防卫的功能。
  [关键词]前科;前科消灭;功能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08)04-0083-02
  
  任何一项建设性的社会法律制度,都以其所具有的一定的功能作为赖以存在的前提。前科消灭制度亦不例外。在这一意义上说,揭示前科消灭的功能,也就是揭示其赖以存在的前提和根据,亦即展示其灵魂。所谓前科消灭的功能,是指国家规定、适用前科消灭制度对人们所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前科消灭具有哪些功能?其功能的具体内容又如何?目前我国刑法学界鲜有人对此进行探讨。可以说,前科消灭的功能问题尚是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下文笔者拟以前科消灭制度作用的对象为考察基点,从三个方面对此展开初步的探索。
  
  一、前科消灭对前科者的功能
  前科消灭的适用对象是有前科身份的人,故实行前科消灭首先会对前科者发生作用。具体而言,前科消灭对前科者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感化功能
  前科消灭对前科者的感化功能,主要是指实行前科消灭对于有前科者所具有的攻心作用以及带来的正心理效应。行为人因犯罪而在无形中被社会所标定的“罪犯”身份,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长时期的对前科者造成心理压力,并与因犯罪而产生的权利丧失与可能的名誉降低联系在一起,导致前科者社会地位的降低。正因为有前科身份的人也具有正常人所有的理智、情感和需求,从而对外界刺激不可能麻木不仁。所以,前科的这种不利后遗效应必然会在他们身上引发一种痛苦效应,产生痛苦性的情绪体验,其中的有些人甚至因此而感到前途黯淡,悲观失望;有的则会怀疑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滋生对社会的抵触与仇恨情绪。而实行前科消灭,对这些有前科的人员给予人道处遇,为其改变现实的不利境遇提供制度保障,这就可以减少甚或消除前科者的对抗与抵触情绪,使其认识到有刑事污点的人员照样能有光明的前途,国家的法律是保护其利益的,党的给出路政策能够贯彻落实。前科人员在深深感受到社会大家庭温暖的同时,也必然会增强自觉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决心和信心。这便是前科消灭对前科者的感化功能。
  (二)鼓励功能
  前科消灭的鼓励功能主要是指实行前科消灭对促进、鼓励前科人员悛悔自新和积极改造的作用。实行前科消灭,实际上就是为前科人员诚心悔改、向上行善建立了一种激励与奖赏机制。通过前科消灭时间条件与实质条件的设置,让前科人员认识到:要想享受到前科消灭的待遇,彻底告别过去,那就得以实际行动来表明自己已悛悔自觉,诚心改造,方能在法定的消科期间届满时消灭前科。当然在立法中存在递进奖励机制的国家(如瑞士),如果前科人员不仅悛悔自觉,而且表现良好的,则可能导致前科期间的大幅度缩短,即导致前科的提前消灭。如果表现特别良好的,还可享受随时消灭前科的待遇。这样有梯度的前科消灭奖赏性待遇对于促成前科者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积极改造、努力行善无疑具有明显的鼓励作用。不难理解,这乃是基于人的趋利避害性本能使然,当以自己的行动能夠避开“苦”或者更大的“苦”,而能够寻求“乐”或者更大的“乐”时,又有何“苦”,何“乐”而不为呢?!应该说,前科消灭的这种鼓励功能与其感化功能一样,同样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调适功能
  前科人员重新步入社会之际,就非常渴望得到社会的理解、信任、尊重和容纳,这也是他们与社会重新建立正常联系与沟通感情的基本要求和愿望。但是,正是在这一点上,社会对这种要求的实际反映恰恰背道而驰。虽然“党和政府一再强调对刑释人员要实行给出路’、‘不歧视’的政策,但在实际执行当中,对他们往往是怀疑多于信任,偏见多于理解,歧视多于尊重,排斥多于容纳,这势必在前科人员和社会之间筑起一道心理鸿沟,使他们忘而却步,动摇或丧失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决心,甚至激发他们与社会的对抗情绪,强化他们的反社会意识,诱发重新犯罪。”〔1〕也就是说,前科人员要真正重新融入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有一个与社会环境调适的问题。因为绝大多数前科人员都是从高墙深院回归社会,从非自由人到自由人,身份的转换与环境的变迁同存,这就需要一个不断调适的过程,以排除其在心理上、情绪上以及认识上的再社会化障碍。而实行前科消灭,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作为这样一种排除前科人员更生障碍、促其顺利复归社会的调适措施,促使前科人员与社会的发展保持协调和平衡,重新适应社会生活。这就是前科消灭对前科者的调适功能。
  
  二、前科消灭对社会的功能
  前科消灭虽只针对前科人员适用,但其产生的积极作用却并不限于此,而是辐射到了社会。前科消灭对社会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整合功能
  前科消灭的整合功能也可称作是前科消灭的秩序修复功能。犯罪是一种恶,是对法律尊严的藐视和社会的否定,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而国家使之承担刑事责任又是对犯罪的否定,希冀能够使社会秩序复归平衡。然而,国家严厉的否定性的规范评价又使前科者烙上了“罪犯”的印记,留下了碰碰就会流血的“疮疤”。许多前科犯人始终摆脱不了刑事污点的阴影,时刻背负着沉重的精神包袱,自觉地产生社会人格上的差异,长期生活在惶惶不可终日的痛苦煎熬之中。长此以往,无疑会引发两种负面的社会效应:一是前科者的仇恨效应,即前科人员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强烈不满与仇视,认为“苍天有眼无珠”,自己是社会的受害者;二是前科者亲属的对抗效应,即前科者的亲属基于与前科人员的亲情伦理关系,对前科者所遭受的际遇耳濡目染,有如同身受之感,因而引发的对社会的对抗与抵触情绪。该两种不利社会效应的存在成为威胁社会秩序稳定与和谐的潜在隐患,如果没有适当的制度途径去缓和与消解这种不利情绪,终将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秩序也必将因此受到严重冲击。而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置,恰是立法中对此提供的一种制度资源与规范性安排。在前科者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消灭其前科,至少在制度意义上让社会对其彻底遗忘,逐步抹平其前科“疮疤”带来的伤痕,这样因犯罪而本不很稳定的社会秩序才能够重新复归平衡,从而实现秩序的动态整合。
  (二) 安护功能
  所谓前科消灭的安护功能,是指前科消灭对社会所发生的安全防护作用。人天生就有追求安全的需要,“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继续下去”。〔2〕在一个没有安全感的社会,人们将生活在惶惶不可终日之中。试想:如果身边到处都是烙有“罪犯”印记、贴有“前科”标签的人,有谁会真正认为这个社会是安全的呢?相反,感到的不是安全,而可能是一种莫名的恐惧。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实行前科消灭有助于增强社会成员的安全感,此其一;其二,前科消灭制度由于其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前科人员的再次犯罪,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社会的安全防护系数。因为众所周知,在社会犯罪构成中,有相当一部分数量,甚至如某些西方国家那样有半数以上是前科人员的重新犯罪。控制了前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控制了社会的安全阀。
  (三)悯恤功能
  如果说“在制度、社会宽容中,以制度构建载体和保障体系——法律的宽容最为典型。一个制度是否宽容,一个社会是否宽容,往往取决其所拥有的法律制度是否宽容,并以其为外在表征。”〔3〕那么,前科消灭制度可以说是法律制度宽容中最为典型的一个缩影。前科消灭倾注了社会的“同情之泪”,不仅本身便是一种宽容性的制度,而且也在客观上呼吁社会对前科者给予宽容,让社会来关注他们的人性、尊重他们的人格,体谅他们的诉求,给予他们以同情之心、以怜悯之爱、以宽恕之情。前科人员作为社会特殊的边缘群体,相对而言,他们的思想、道德、文化和心理素质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某些缺陷,自身的“免疫力”也比较薄弱。在他们回归社会后,还要受到一系列法律上资格与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以及社会的歧视,其承受的心理与社会压力可想而知。如果没有前科消灭制度的救济,很容易导致其“破罐破摔”,旧病复发。因此,他们更需要得到社会的同情、宽恕、关护和帮助。前科消灭对社会的这种作用,我们不妨称其为前科消灭的悯恤功能。
  
  三、前科消灭对国家的功能
  前科消灭不仅对于前科者和社会具有显著的功能,而且对于国家也会发生积极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种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揄扬功能
  前科消灭作为一种柔性的刑事制度,与其他刚性的刑事制度一样,同样是国家手中预防犯罪的利器。不同之处在于其具有彰显国家恩德的一面。通常而言,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和排斥是一般刑事制度所常用的方式,也是国家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最原始最直接的方式,这种反应方式是报应刑与客观主义刑法思想下的产物。但是自19世纪后半葉以来,伴随着目的刑与主观主义刑法思想的昌盛,国家对犯罪的反应方式以及预防犯罪变得更加理性化、科学化,不单依靠刚性的刑事制度进行打击、惩罚,同时也注重运用柔性的刑事制度实行感化、规导。前科消灭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作为一种柔性的刑事制度而粉墨登场的。其通过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权利等方式消除行为人因犯罪所带来的不利后遗影响,帮助其顺利复归社会,体现了国家“温情”以及人性化的一面。承认前科消灭的独特价值并在立法中适时规定前科消灭制度,不仅是折射一个国家法治进步的标志和对人权深层次保障的体现,同时,也是一国政治体制与刑事司法制度趋向成熟的象征。前科消灭对国家可能产生的这种积极作用,便是前科消灭的揄扬功能。
  (二)防卫功能
  无论是直接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还是侵害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的犯罪,归根到底,都是违反社会生存条件以及侵害国家统治利益的不法行为。从本质上来分析,犯罪乃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因此,反过来说,预防和减少犯罪实质上则是对国家统治关系以及社会生存条件的维护。前科消灭作为一种颇具刑事政策功效的柔性刑事制度,其对于预防前科者再犯以及保护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显赫的刑事政策意义。如果我们不是辄止于表层,而是探本溯源,再推进一步,就会发现,前科消灭的刑事政策功效最终要落脚到维护国家的统治关系这一点上来,舍此,前科消灭就失却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同时,这也是国家设置、适用前科消灭制度所追求的根本目的与价值所在。前科消灭对国家的这种防卫功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比其他功能更为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均仁.中国重新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187-188.
  〔2〕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93.
  〔3〕陈正云.刑法的精神〔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200.
  〔责任编辑:金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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