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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俄罗斯土地法中"土地"首先是极为重要的自然环境组成部分、是作为俄罗斯境内从事经济活动和其他一切人类活动的基础、是公法客体与公共利益的载体,其次才是民法中所有权和其他私权的客体——"地块"。任何"地块"总是广袤不可分的"俄罗斯土地"的组成部分,这确立了其土地法中公共性原则对私法权利的无遗漏、严格的指导与约束地位,防止了社会转型过程中土地改革的过度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