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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北京部队总部机关和驻军多,转业干部接收安置任务较重。多年来,北京市坚持把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落实“四个服务”的重要内容,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安置办法,圆满完成了各年度接收安置任务。2001 年以来,北京市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 3.8 万人,其中师职转业干部 400 人(含正师职39人),团职转业干部 6500余人,安置总量居全国前列。
深化改革,着力完善安置制度
认真贯彻中央军转安置方针政策,积极适应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形势要求,着力推进军转安置政策制度创新,为安置和使用好军转干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是坚持把师团职干部作为安置重点,结合市级单位和区县的安置条件,采取先进后出、带编分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等办法,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师团职军转干部的安置去向、工作分配、职务安排、待遇保障等各项政策措施,并对功臣模范以及特殊岗位工作的军转干部给予一定政策倾斜,保证了从优安置。
二是坚持军转干部指令性安置同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相结合,在团职及以下干部安置中,探索推行了市级单位接收安置统一笔试和网上双选,区县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和指令性相结合的分级安置方式,树立了竞争择优的安置导向。
三是坚持将自主择业作为重要安置方式,不断完善管理服务机制,畅通推荐就业渠道,健全创业扶持办法,帮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现多领域、多渠道的充分就业和自主创业。近5年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率达 86% 以上。
拓宽渠道,促进安置工作合理布局
针对军转干部安置数量大、空间有限等工作特点,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将军转干部安置纳入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定期对全市干部队伍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干部调整、自然减员、以往接收安置情况等因素,充分挖掘安置潜力,疏通拓宽安置渠道,科学编制安置计划,努力推动安置工作良性发展。
一是坚持多渠道安置。在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接收安置军转干部主渠道作用的同时,积极引导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重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拿出重要安置岗位,引导军转干部人才向各行业、各领域流动。
二是坚持区域均衡安置。统筹调剂平衡城六区和城市发展新区的安置任务,研究出台郊区县接收军转干部职务安排、行政编制保障等方面倾斜优惠政策,引导军转干部合理确定安置去向,每年吸引近 7% 的城区军转干部到城市发展新区、基层和经济建设一线建功立业,初步形成了多去向、多渠道、多层次、多领域的安置格局。
注重德才实绩,
推动军转干部资源优化配置
坚持把服从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促进军转干部全面发展结合起来,按照人岗相适、人尽其才的原则,不断健全与军转干部功绩表现、综合能力相结合的考试考核、综合测评、择优选用的安置机制,确保军转干部得到妥善安置。
一是在师职军转干部安置上,坚持把干部在部队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情况作为岗位安置的主要依据,同时通过集体见面、个别约谈等方式,主动了解干部的安置意向,逐一分析干部能力素质和个性特征,有针对性地把干部配置到适宜的岗位上。
二是在团职及以下军转干部安置上,坚持完成好军转安置任务与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相结合,注意区分市直和区县安置工作特点,分别采取统一考试、免试考核方式,对军转干部的德才素质、能力专长做出科学评价,再综合工作实绩、安置意向等因素,对军转干部与安置岗位进行合理匹配,努力使军转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加强后续培养,
提升军转干部服务保障水平
坚持把军转干部培养使用放在与接收安置同等重要位置,不断完善军转干部后续管理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措施,努力促进军转干部人才资源深度开发。
一是扎实开展教育培训。结合军转干部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以提高岗位适应能力和改善知识结构为重点,认真开展军转干部岗前培训,并将军转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帮助军转干部加快转型,增强发展后劲。
二是统筹考虑培养使用。坚持同样标准、同样考核、同等使用,在工作中注意压担子、派任务,对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优秀军转干部,与市里同级干部一样,及时发现、择优使用,充分调动广大军转干部的积极性。
三是着力强化服务保障。坚持以人为本理念,重视做好随调随迁家属子女安置工作,真情帮助军转干部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做好自主择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切实为他们干事创业解除后顾之忧。深入推进解困稳定工作机制建设,分类做好在岗、失业、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政策落实和待遇保障工作,有力促进了企业军转干部队伍总体稳定。(本文为全国军转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发言摘编)
【问答时刻】
1. 如准备计划分配到地方,当地考试考核需要计算学历加分,研究生课程班是否可以作为学历进行认定呢?
答:不可以。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不能作为学历认定。
2. 如在军队院校参加的函授学习,学历学位怎么认定呢?
答:军队干部参加军队院校的函授学习,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相应院校发给军队成人教育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授予成人教育学位证书。档案证明材料主要是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
3. 如夫妻为双军人双转业,落户问题怎么解决?
答: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可以先去居住地的公安户籍部门咨询,确定落户地点及辖区派出所,再到军转安置部门开具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4. 如家属跟随干部转业随调,其社保在当地是否还有效呢?
答: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军转干部随调随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具体经办手续,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5. 一些地方考核赋分办法中提到的“任职最低年限”有哪些规定?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3年。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执行。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3年。
6. 公务员年终增发一个月工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否也增发一个月?
答:军队转业干部当年的第13个月工资由部队发给;到地方后参照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7. 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整理过程中学历材料应注意什么?
答:军地院校学员(学生)毕业后要有明确的学历、学位材料并明确是否准予毕业。其中,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应有《学员登记表》《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学员毕业鉴定表》等材料。
8.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填写应注意什么?
答:要按照《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的规定,认真做好住房需求情况的填报工作。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配偶的住房情况”,应区分军产住房、地方住房、个人租房、借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应区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租住周转房、购买军产住房、修建自有住房,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等。《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须经团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后,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深化改革,着力完善安置制度
认真贯彻中央军转安置方针政策,积极适应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形势要求,着力推进军转安置政策制度创新,为安置和使用好军转干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是坚持把师团职干部作为安置重点,结合市级单位和区县的安置条件,采取先进后出、带编分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等办法,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师团职军转干部的安置去向、工作分配、职务安排、待遇保障等各项政策措施,并对功臣模范以及特殊岗位工作的军转干部给予一定政策倾斜,保证了从优安置。
二是坚持军转干部指令性安置同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相结合,在团职及以下干部安置中,探索推行了市级单位接收安置统一笔试和网上双选,区县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和指令性相结合的分级安置方式,树立了竞争择优的安置导向。
三是坚持将自主择业作为重要安置方式,不断完善管理服务机制,畅通推荐就业渠道,健全创业扶持办法,帮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现多领域、多渠道的充分就业和自主创业。近5年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率达 86% 以上。
拓宽渠道,促进安置工作合理布局
针对军转干部安置数量大、空间有限等工作特点,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将军转干部安置纳入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定期对全市干部队伍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干部调整、自然减员、以往接收安置情况等因素,充分挖掘安置潜力,疏通拓宽安置渠道,科学编制安置计划,努力推动安置工作良性发展。
一是坚持多渠道安置。在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接收安置军转干部主渠道作用的同时,积极引导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重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拿出重要安置岗位,引导军转干部人才向各行业、各领域流动。
二是坚持区域均衡安置。统筹调剂平衡城六区和城市发展新区的安置任务,研究出台郊区县接收军转干部职务安排、行政编制保障等方面倾斜优惠政策,引导军转干部合理确定安置去向,每年吸引近 7% 的城区军转干部到城市发展新区、基层和经济建设一线建功立业,初步形成了多去向、多渠道、多层次、多领域的安置格局。
注重德才实绩,
推动军转干部资源优化配置
坚持把服从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促进军转干部全面发展结合起来,按照人岗相适、人尽其才的原则,不断健全与军转干部功绩表现、综合能力相结合的考试考核、综合测评、择优选用的安置机制,确保军转干部得到妥善安置。
一是在师职军转干部安置上,坚持把干部在部队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情况作为岗位安置的主要依据,同时通过集体见面、个别约谈等方式,主动了解干部的安置意向,逐一分析干部能力素质和个性特征,有针对性地把干部配置到适宜的岗位上。
二是在团职及以下军转干部安置上,坚持完成好军转安置任务与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相结合,注意区分市直和区县安置工作特点,分别采取统一考试、免试考核方式,对军转干部的德才素质、能力专长做出科学评价,再综合工作实绩、安置意向等因素,对军转干部与安置岗位进行合理匹配,努力使军转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加强后续培养,
提升军转干部服务保障水平
坚持把军转干部培养使用放在与接收安置同等重要位置,不断完善军转干部后续管理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措施,努力促进军转干部人才资源深度开发。
一是扎实开展教育培训。结合军转干部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以提高岗位适应能力和改善知识结构为重点,认真开展军转干部岗前培训,并将军转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帮助军转干部加快转型,增强发展后劲。
二是统筹考虑培养使用。坚持同样标准、同样考核、同等使用,在工作中注意压担子、派任务,对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优秀军转干部,与市里同级干部一样,及时发现、择优使用,充分调动广大军转干部的积极性。
三是着力强化服务保障。坚持以人为本理念,重视做好随调随迁家属子女安置工作,真情帮助军转干部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做好自主择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切实为他们干事创业解除后顾之忧。深入推进解困稳定工作机制建设,分类做好在岗、失业、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政策落实和待遇保障工作,有力促进了企业军转干部队伍总体稳定。(本文为全国军转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发言摘编)
【问答时刻】
1. 如准备计划分配到地方,当地考试考核需要计算学历加分,研究生课程班是否可以作为学历进行认定呢?
答:不可以。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不能作为学历认定。
2. 如在军队院校参加的函授学习,学历学位怎么认定呢?
答:军队干部参加军队院校的函授学习,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相应院校发给军队成人教育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授予成人教育学位证书。档案证明材料主要是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
3. 如夫妻为双军人双转业,落户问题怎么解决?
答: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可以先去居住地的公安户籍部门咨询,确定落户地点及辖区派出所,再到军转安置部门开具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4. 如家属跟随干部转业随调,其社保在当地是否还有效呢?
答: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军转干部随调随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具体经办手续,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5. 一些地方考核赋分办法中提到的“任职最低年限”有哪些规定?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3年。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执行。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3年。
6. 公务员年终增发一个月工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否也增发一个月?
答:军队转业干部当年的第13个月工资由部队发给;到地方后参照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7. 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整理过程中学历材料应注意什么?
答:军地院校学员(学生)毕业后要有明确的学历、学位材料并明确是否准予毕业。其中,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应有《学员登记表》《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学员毕业鉴定表》等材料。
8.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填写应注意什么?
答:要按照《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的规定,认真做好住房需求情况的填报工作。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配偶的住房情况”,应区分军产住房、地方住房、个人租房、借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应区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租住周转房、购买军产住房、修建自有住房,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等。《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须经团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后,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