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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凋、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