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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国内首例乙肝药品不良反应案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冉金发,2007年身高为1.71米,到2011年却变成了1.63米,且从2010年开始,冉金发常感到双肩、腰部、下肢及膝关节疼痛,去医院检查都被诊断为风湿病。直至2011年9月检查发现存在肾小管酸中毒和低磷血症,被诊断为范可尼综合征和骨质疏松,至此才发现其症状很可能与其长期服用的乙肝抗病毒药物阿德福韦酯有关。后冉金发将医院和药企告上法院。
在药品说明书中,一般都会列明该药的不良反应和禁忌,然而大多数人并不会特别去注意。一则作为消费者,很多药品说明书的专业化程度较高,里面很多化学式和医学用语,晦涩难懂,例如本案中“血清肌酐”和“血清磷”等等;二则作为病人,理所当然认为医院开的药必定是对治愈疾病有益,只需“遵医嘱”服用即可。
本案中,冉金发去看病时,想的只是治疗自己的乙肝,并不曾预料自己竟会因此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在药品本身是合法使用的情况下,医院、药企、个人、政府,谁该为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做些什么?或者说,究竟谁该为药品安全买单?
首先,是生产商的提示义务和医院的告知义务。本案中,冉金发将开具阿德福韦酯的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列为第一被告,就是因为“在长达3年的服用阿德福韦酯的过程中,被告未告知该药的上述风险,也未告知原告定期检查血磷等指标”。事实上,在药品领域,消费者和生产商及医院之间的信息是非常不对称的。由于药品企业和医院专业化程度较高,而普通消费者由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其掌握的信息与药商和医院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作为药品生产商,必须在说明书中对药品的不良反应和禁忌进行详细阐述,必要时可采用黑体、画线等方式对重要信息进行标注,以达到对消费者合理的提示。医院在向患者开药的时候,应将这些信息再次对患者进行告知,尤其是一些需要患者积极配合注意或及时检查的重点信息。同样,在就医时,患者也有权利要求医生进行相关说明,从而根据这些信息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必要时进行是否用药以及用哪一种药物的选择。
其次,由于药品的不良反应往往在用药一段时间之后才会显现,这中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同时,因为其他因素的影响,产生的损害后果和药品之间不一定存在必然联系。这往往成为药商和医院在损害后果发生后的抗辩理由。由于我国患方缺乏相应的团体提供帮助,医学鉴定又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在提起司法救济时,受害人有可能面临漫长的诉讼周期和不确定甚至是不利的裁判结果。因此,在此类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是否可依申请在法院司法鉴定处为无力支付费用的受害人提供相应的专家证人援助?
最后,政府应设立相应的基金对因药品不良反应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的患者提供救助。近年来,“风险社会”一词越来越多被提及。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面临的不确定风险逐渐增多。比如药品,在治愈疾病的同时也可能带来危害。有时,在药商已提示医院也尽到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由于概率性事件的存在,依然会发生一些药品损害事件。这些小概率落在一个人一个家庭上却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因此,有必要设立这样一个基金作为药品风险防护的后援。该资金来源可以是政府拨款、药企和个人的捐助等等,在个人受到损害时提供必要的救助。
药品安全问题和每个人息息相关。在风险社会中,更需政府、药商、医院和个人共同努力,从而将可能产生的损害降至最小,变风险的“无常”为法律保护的“有常”。
(作者单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在药品说明书中,一般都会列明该药的不良反应和禁忌,然而大多数人并不会特别去注意。一则作为消费者,很多药品说明书的专业化程度较高,里面很多化学式和医学用语,晦涩难懂,例如本案中“血清肌酐”和“血清磷”等等;二则作为病人,理所当然认为医院开的药必定是对治愈疾病有益,只需“遵医嘱”服用即可。
本案中,冉金发去看病时,想的只是治疗自己的乙肝,并不曾预料自己竟会因此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在药品本身是合法使用的情况下,医院、药企、个人、政府,谁该为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做些什么?或者说,究竟谁该为药品安全买单?
首先,是生产商的提示义务和医院的告知义务。本案中,冉金发将开具阿德福韦酯的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列为第一被告,就是因为“在长达3年的服用阿德福韦酯的过程中,被告未告知该药的上述风险,也未告知原告定期检查血磷等指标”。事实上,在药品领域,消费者和生产商及医院之间的信息是非常不对称的。由于药品企业和医院专业化程度较高,而普通消费者由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其掌握的信息与药商和医院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作为药品生产商,必须在说明书中对药品的不良反应和禁忌进行详细阐述,必要时可采用黑体、画线等方式对重要信息进行标注,以达到对消费者合理的提示。医院在向患者开药的时候,应将这些信息再次对患者进行告知,尤其是一些需要患者积极配合注意或及时检查的重点信息。同样,在就医时,患者也有权利要求医生进行相关说明,从而根据这些信息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必要时进行是否用药以及用哪一种药物的选择。
其次,由于药品的不良反应往往在用药一段时间之后才会显现,这中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同时,因为其他因素的影响,产生的损害后果和药品之间不一定存在必然联系。这往往成为药商和医院在损害后果发生后的抗辩理由。由于我国患方缺乏相应的团体提供帮助,医学鉴定又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在提起司法救济时,受害人有可能面临漫长的诉讼周期和不确定甚至是不利的裁判结果。因此,在此类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是否可依申请在法院司法鉴定处为无力支付费用的受害人提供相应的专家证人援助?
最后,政府应设立相应的基金对因药品不良反应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的患者提供救助。近年来,“风险社会”一词越来越多被提及。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面临的不确定风险逐渐增多。比如药品,在治愈疾病的同时也可能带来危害。有时,在药商已提示医院也尽到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由于概率性事件的存在,依然会发生一些药品损害事件。这些小概率落在一个人一个家庭上却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因此,有必要设立这样一个基金作为药品风险防护的后援。该资金来源可以是政府拨款、药企和个人的捐助等等,在个人受到损害时提供必要的救助。
药品安全问题和每个人息息相关。在风险社会中,更需政府、药商、医院和个人共同努力,从而将可能产生的损害降至最小,变风险的“无常”为法律保护的“有常”。
(作者单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