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曾律师:
你好!
有个问题向你请教。我的一位表兄和三位老同学在2005年4月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进出口贸易,包括代理进出口贸易和自营出口。三位同学中有一位年龄稍大些,出资比例占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的50%。经大家协商,公司董事长由他担任。他们在外贸领域工作的时间较长,经营管理有经验,有客户群,经这些年努力,公司的盈利情况比较理想,几乎每年都有利润可分配。但最近,生意不太好做了。为了开拓市场,公司设立另外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公关。会计师却说,这样长期下去可不行,这叫账外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董事长想了个办法,将原来该账户中的资金全部放在他个人的名义下。也就是说,公司的钱放到了个人账户上,这样对于财务来说就不存在账外账问题了。
但是,表兄认为这恐怕也有问题。到底有什么问题,他也说不清楚。如果不这样操作,公司许多对外应酬费用的确难以处理。那么,他们的做法到底有问题吗?如果有问题,又该如何处理?
唐七月
2009年3月12日
唐七月先生:
你好!
你在信中提到的问题,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确实值得讨论。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大家的日子都不是很好过。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更是如此。据我所知,江、浙两省从事对外贸易的公司倒闭的不在少数,你表兄公司确实不容易。企业进行自救是一个更好的办法。
公司在对外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如何进行处理,这不是一个新问题。公司需要有一部分资金用于对外开拓,想打打擦边球;税务部门规定不能打擦边球,要规范,这是一对矛盾。这里涉及公司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简单说,法律规定公司不能有“账外账”,这是一般常识。但是,有多少企业是一本“账”?这是不用多述的事实。但就好像交通规则一样,过马路是不能闯红灯的,否则,就是违反交通规则。可过马路闯过红灯的人还少吗?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公司都去闯“红灯”,我只是说,这是一种客观存在。有人说,“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我不知道这样的哲学是否正确,这里不作评论。
同样,将公司的钱以个人名义存在银行,从法律上说,这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里,也有一个公司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说得简单一点,就是将公司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存在银行,税务部门如何进行查账,如果这部分资产没有被查到,对于公司来说,不就是少缴税了吗?这仅仅是停留在民事方面的一个问题。从现实情况分析,诸如挪用、侵占公司财产的刑事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以个人名义将公司资产存在银行,或外借给朋友、亲戚等,因此,自己犯罪了还不知道是如何犯罪的。
就上述违规行为,《公司法》第202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现在,你只能奉劝你的表兄立即依法办事,否则,也许会发生麻烦。
上述意见供你参考。
你好!
有个问题向你请教。我的一位表兄和三位老同学在2005年4月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进出口贸易,包括代理进出口贸易和自营出口。三位同学中有一位年龄稍大些,出资比例占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的50%。经大家协商,公司董事长由他担任。他们在外贸领域工作的时间较长,经营管理有经验,有客户群,经这些年努力,公司的盈利情况比较理想,几乎每年都有利润可分配。但最近,生意不太好做了。为了开拓市场,公司设立另外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公关。会计师却说,这样长期下去可不行,这叫账外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董事长想了个办法,将原来该账户中的资金全部放在他个人的名义下。也就是说,公司的钱放到了个人账户上,这样对于财务来说就不存在账外账问题了。
但是,表兄认为这恐怕也有问题。到底有什么问题,他也说不清楚。如果不这样操作,公司许多对外应酬费用的确难以处理。那么,他们的做法到底有问题吗?如果有问题,又该如何处理?
唐七月
2009年3月12日
唐七月先生:
你好!
你在信中提到的问题,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确实值得讨论。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大家的日子都不是很好过。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更是如此。据我所知,江、浙两省从事对外贸易的公司倒闭的不在少数,你表兄公司确实不容易。企业进行自救是一个更好的办法。
公司在对外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如何进行处理,这不是一个新问题。公司需要有一部分资金用于对外开拓,想打打擦边球;税务部门规定不能打擦边球,要规范,这是一对矛盾。这里涉及公司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简单说,法律规定公司不能有“账外账”,这是一般常识。但是,有多少企业是一本“账”?这是不用多述的事实。但就好像交通规则一样,过马路是不能闯红灯的,否则,就是违反交通规则。可过马路闯过红灯的人还少吗?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公司都去闯“红灯”,我只是说,这是一种客观存在。有人说,“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我不知道这样的哲学是否正确,这里不作评论。
同样,将公司的钱以个人名义存在银行,从法律上说,这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里,也有一个公司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说得简单一点,就是将公司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存在银行,税务部门如何进行查账,如果这部分资产没有被查到,对于公司来说,不就是少缴税了吗?这仅仅是停留在民事方面的一个问题。从现实情况分析,诸如挪用、侵占公司财产的刑事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以个人名义将公司资产存在银行,或外借给朋友、亲戚等,因此,自己犯罪了还不知道是如何犯罪的。
就上述违规行为,《公司法》第202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现在,你只能奉劝你的表兄立即依法办事,否则,也许会发生麻烦。
上述意见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