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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宣告失踪只是暂时性的解决与失踪人相关的财产关系,立法用意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的话,那么宣告死亡则要终局性地解决与失踪人相关的身份关系,而婚姻关系则是最直接、最现实的身份关系,由于民事法律制度是基于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均衡性来设计的,作为婚姻关系则更加要注重主体间的平等和利益均衡。在立法的同时应从更多的角度考虑到当各种情况出现的时候如何最大化的实现立法价值,进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好被宣告死亡人、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