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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引发人们对刑事人身采样行为规范进行探讨的案例是Rochin v.California案和Breithaupt v.Abram案,并且联邦最高法院在裁定这两起案件时确立了以正当法律程序和日常普遍性两种评判标准,但这两种标准并不明确。19世纪60年代后期,联邦最高法院以Katz v.U.S.案为契机对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对象作了重新界定并确立了"合理隐私期待"的标准,而且对人身采样行为的实施提出了合理性要求。美国探索刑事人身采样行为规范的曲折历程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有着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