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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付某将自己承包30年的75亩土地中的30亩转包给了本村农民李某.双方约定:每亩地承包费为80元,逐年以现金交付,农业税及其他费用由李某承担,承包期为10年,于2003年3月10日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李某交付了当年的土地承包费,付某将土地交由李某耕种。2004年国家实行免收农业税并给予补偿政策,付某觉得吃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李某的土地转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