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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近年在对国税系统审计时发现,各级国税部门普遍存在发售发票中加价出售。收入存入税务机关各部门开设的帐户中,用于本部门开支,工本费不上缴国库。据我们对某直辖市国税局调查,一年发票销售收入就有近千万元,用于订购、印刷及管理支出占三分之二左右,结余部分国税局用于购买手机、寻呼机、空调、发放部门奖金等。其做法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按照标准收取工本费,……工本费应专款专用,……”的规定执行。 早在1994年财政部就规定发票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