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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7年,清军从阿古柏侵略军手中收复吐鲁番全境后,在这里重建了统治体系。当地一切刑民事件均由清政府官员全权处理。1884年新疆建省后,实行“改土归流”,清政府在取消吐鲁番郡王家族特权的同时,又将郡王家族保留下来,并准许其参与当地事务的治理。但郡王不再直接统治当地维吾尔人,对于郡王属下所犯罪行的审理,由清廷官员按照清朝法制在吐鲁番厅署衙内做出审判。20世纪初的10年,清朝实施“新政”,吐鲁番地区建立了巡警制度,但吐鲁番郡王依旧享受着封建特权,侵权滥行,使清朝民刑诉讼各法终未得到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