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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英国是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法治化水平较高的英美法系国家之一,英国军法中的刑事审判制度颇具特色。即决审判制度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如今仍然具有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英国 刑事审判制度 即决审判制度
作者简介:宋淳桐,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16队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与军事司法。
中图分类号:E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25-02
一、英国即决审判制度的基本介绍与具体分析
(一)即决审判制度的基本介绍
即决审判,顾名思义是由指挥官即时、快捷地审理和裁判案件。即决审判制度起源于英国,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不断完善,成为英国军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1.即决审判制度内容丰富,与军事法庭审判制度联系密切,其主要由组织制度、管辖制度以及程序制度等内容构成。首先在组织制度方面,实施即决审判权的主体为军事指挥官和即决审判上诉法庭。军事指挥官有权对受其指挥的下级军官和士兵所犯的轻微犯罪案件进行即决审判,如果被告人不服指挥官即决审判认定的事实或者判处的刑罚,可以向即决审判上诉法庭提起上诉。这与我国古代的县太爷审判倒是十分相似,集行政与司法于一身,既负责管理日常具体行政事务,也负责审理案件。
2.在管辖制度方面,指挥官即决审判管辖的人员是具有中校以下军衔的军官和拥有准尉以下军衔的士兵,且从实施犯罪行为时起至即决审判听审结束为止,被告人是现役军人、依法执行军事任务的常规后备役成员、自愿后备役成员或者超期服役的前常规后备役成员。指挥官可实施即决审判的包括军事犯罪和普通犯罪。军事犯罪包括违抗命令、泄露军事秘密、渎职罪、干扰正常军事秩序等。普通犯罪包括破坏财物、盗窃、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其中有一些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除非指挥官具有少将以上军衔,否则必须征得上级指挥官批准,才能由即决审判管辖。
3.在程序制度方面,军事司法程序包括审前程序、审判程序等。第一,审前程序。审前程序包括侦查和起诉两个阶段。在侦查阶段,军事犯罪发案后,有关单位必须立即向相关指挥官报告,指挥官要迅速组织军事警察对案件展开侦查,也可以自行组织侦查。军事警察侦查后将案件移送军事检察长提起公诉,并将移送情况向指挥官报告。军事检察长收到军事警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后,根据案件性质向法庭起诉,还有权将案件退回指挥官即决审判,但必须征得被告人书面同意。军事警察机关移送指挥官的案件,根据被告人身份、案件性质,指挥官有权即决审判,或者将案件直接移送军事检察长,后者不得再次将案件退回,必须向法庭起诉。在起诉阶段,如果案件处于指挥官即决审判权范围内且已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挥官有权在即决审判听审中提出指控,同时指挥官有权在听审结束前变更起诉内容,以新指控替代原来指控,增加指控内容,或者中止诉讼程序并将案件移送军事检察长。 第二,审判程序。即决审判程序与普通审判程序较为相似,主要包括审理、判决、上诉和复核这四个阶段。审理、判决和上诉这三个阶段与普通程序相比区别不大,但是复核程序有很大不同。在普通程序中,复核是由军事法庭负责的,而在即决审判中复核工作由国防委员会或者国防委员会为执行复核工作而任命的军官担任。
(二)英国即决审判制度的利弊分析
1.有利方面。设立即决审判制度,使军事指挥官掌握一定程度的刑事审判权,有利于及时对军事犯罪行为作出处理,保证军事行动的效率与质量,确保军事司法切实为军事行动服务。
2.不利方面。一方面,赋予军事指挥官刑事审判权可能会引起不利后果,造成军事指挥官权力过大,也会导致军事指挥官工作任务繁重,消耗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影响管理部队的效率,况且大多数指挥官并非法律专业出身,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未必能胜任这份工作。另一方面,即决审判案件的复核工作由国防委员会或者国防委员会为执行复核工作而任命的军官担任,这样做不利于复核工作的严密性与准确性,理应由军事法庭复核案件。
(三)英国即决审判权的属性分析
即决审判权的属性,也就是说属于何种权力,或者说权力来源是什么。目前有关于军事司法权的属性主要存在两种学说,一种是军事统率权说,认为军事司法权隶属于军事统率权,另一种是国家司法权说,认为军事司法权是国家司法权的组成部分。 英国的军事司法权属于国家司法权,即决审判权作为军事司法权中一项重要的权力,理所应当属于国家司法权。英国在司法一元化的总体结构下为了确保军事司法符合军事目的,实行极具特色的军事司法制度,指挥官所具有的即决审判权是军事司法特有的,从本质上讲即决审判权从属于国家审判权和司法权。
二、英国即决审判制度的改革与演变
在漫长的历程中英国对其军事司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法治化改革,即决审判制度得到了完善。第一,设立专门的即决审判上诉法庭,被告人对指挥官即决审判决定不服,不再只能通过指挥体系进行申诉,还有权向即决审判上诉法庭提起上诉,对即决审判上诉法庭的裁决不服,可以申请向高等法院上诉,以便真正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第二,军事指挥官对于不在即决审判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无权撤销,限制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第三,协调统一陆海空三军军事指挥官的即决审判权,确保军种指挥官的权力不会相差悬殊。第四,以司法独立与公平公正为价值导向,贯彻执行人权理念。这些体现了即决审判制度的进步,在各国军队普遍强调依法治军的今天,通过法治化改革逐渐淘汰即决审判制度中不符合现实需要和依法治军精神本质的内容,使其成为推动军队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动力。
三、英国即决审判制度的相关启示
我军目前正处于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时期,向着依法治军的目标迈进,但是我军的法治建设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我军军事审判主体是军事法院,但是军事法院从属于政治部门,受政治部门管理,容易受到行政干预,影响审判效率和质量。 第二,部队违法违纪事件大多数是由政治部门处理,产生的纠纷主要依靠思想政治工作加以解决,这样会严重影响军事审判职能的发挥,也不利于违法违纪事件的有效解决。
第三,部队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不高,运用法治方式处理事务的能力不强,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自觉性不够,贪污腐败现象较为严重,法治建设有待加强。
第四,军事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备,部队普法程度不高,官兵的法律知识掌握程度没有达到基本标准。
第五,军事审判机构设置不科学,体制编制不合理。
因此,我军应当在立足自身实际的情况下,借鉴一下外军军事司法制度的优点和先进经验,为我所用,从而加快依法治军进程。英国的即决审判制度可以为我军提供一些宝贵的经验。
第一,要求指挥官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律运用能力,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英国的即决审判制度规定了指挥官可以拥有一定程度的审判权,这就要求指挥官必须懂法,会用法。目前法律战是打赢现代战争的重要砝码,我军对法律战等“三战”非常重视,但是基层指挥官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不高,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因此,指挥官必须熟练地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为打赢现代战争作准备。
第二,即决审判制度赋予指挥官一定程度的军事审判权,是从军事角度出发,为了维护军事利益,稳定军事秩序,达成军事目的。我军的指挥官没有军事审判权,军事犯罪案件都是由军事法院审理,如果是在战时状态,不利于军事行动的效率。因此,可以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由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军事法律人才担任顾问,对军队涉法问题予以解答,为军事指挥官提供意见和建议,确保军事行动符合法律规定,保证军事行动顺利完成。
第三,加大对部队官兵的法律教育。随着依法治军战略方针的全面施行,部队应当对法律给予更多的重视,制定科学合理的普法计划,按时对官兵进行法律教育。指挥官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熟练掌握法条,然后教导士兵,保证整支部队遵纪守法、作风优良。
第四,扩大军事法院的受案范围。英国即决审判制度改革使得指挥官行使司法权受到实质性限制,维护军事法庭在审判中的地位。前面提到军队纠纷主要依靠思想政治工作来解决,这样会限制军事审判职能的发挥。因此,可以将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相结合,利用行政手段作出决定,相对人不服提出申诉,复议后仍然不服的,再通过司法审判手段作最终裁决,效果会更好。
四、结语
英国的即决审判制度是具有军事特色的军事审判制度,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对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即决审判制度及其改革的许多内容和经验值得我军借鉴,我军可以从中汲取精华,丰富军事司法制度,从而加快推进我军的法治化进程,实现依法治军的宏伟目标。
注释:
田友方、游雅南.外国军事司法制度研究.北京:海潮出版社.2011.51.
田友方.两大法系军事司法制度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61-363.
田龙海主编.军事审判学.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2.6.
田龙海、曹莹、徐占峰.军事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8.146.
关键词 英国 刑事审判制度 即决审判制度
作者简介:宋淳桐,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16队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与军事司法。
中图分类号:E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25-02
一、英国即决审判制度的基本介绍与具体分析
(一)即决审判制度的基本介绍
即决审判,顾名思义是由指挥官即时、快捷地审理和裁判案件。即决审判制度起源于英国,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不断完善,成为英国军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1.即决审判制度内容丰富,与军事法庭审判制度联系密切,其主要由组织制度、管辖制度以及程序制度等内容构成。首先在组织制度方面,实施即决审判权的主体为军事指挥官和即决审判上诉法庭。军事指挥官有权对受其指挥的下级军官和士兵所犯的轻微犯罪案件进行即决审判,如果被告人不服指挥官即决审判认定的事实或者判处的刑罚,可以向即决审判上诉法庭提起上诉。这与我国古代的县太爷审判倒是十分相似,集行政与司法于一身,既负责管理日常具体行政事务,也负责审理案件。
2.在管辖制度方面,指挥官即决审判管辖的人员是具有中校以下军衔的军官和拥有准尉以下军衔的士兵,且从实施犯罪行为时起至即决审判听审结束为止,被告人是现役军人、依法执行军事任务的常规后备役成员、自愿后备役成员或者超期服役的前常规后备役成员。指挥官可实施即决审判的包括军事犯罪和普通犯罪。军事犯罪包括违抗命令、泄露军事秘密、渎职罪、干扰正常军事秩序等。普通犯罪包括破坏财物、盗窃、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其中有一些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除非指挥官具有少将以上军衔,否则必须征得上级指挥官批准,才能由即决审判管辖。
3.在程序制度方面,军事司法程序包括审前程序、审判程序等。第一,审前程序。审前程序包括侦查和起诉两个阶段。在侦查阶段,军事犯罪发案后,有关单位必须立即向相关指挥官报告,指挥官要迅速组织军事警察对案件展开侦查,也可以自行组织侦查。军事警察侦查后将案件移送军事检察长提起公诉,并将移送情况向指挥官报告。军事检察长收到军事警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后,根据案件性质向法庭起诉,还有权将案件退回指挥官即决审判,但必须征得被告人书面同意。军事警察机关移送指挥官的案件,根据被告人身份、案件性质,指挥官有权即决审判,或者将案件直接移送军事检察长,后者不得再次将案件退回,必须向法庭起诉。在起诉阶段,如果案件处于指挥官即决审判权范围内且已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挥官有权在即决审判听审中提出指控,同时指挥官有权在听审结束前变更起诉内容,以新指控替代原来指控,增加指控内容,或者中止诉讼程序并将案件移送军事检察长。 第二,审判程序。即决审判程序与普通审判程序较为相似,主要包括审理、判决、上诉和复核这四个阶段。审理、判决和上诉这三个阶段与普通程序相比区别不大,但是复核程序有很大不同。在普通程序中,复核是由军事法庭负责的,而在即决审判中复核工作由国防委员会或者国防委员会为执行复核工作而任命的军官担任。
(二)英国即决审判制度的利弊分析
1.有利方面。设立即决审判制度,使军事指挥官掌握一定程度的刑事审判权,有利于及时对军事犯罪行为作出处理,保证军事行动的效率与质量,确保军事司法切实为军事行动服务。
2.不利方面。一方面,赋予军事指挥官刑事审判权可能会引起不利后果,造成军事指挥官权力过大,也会导致军事指挥官工作任务繁重,消耗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影响管理部队的效率,况且大多数指挥官并非法律专业出身,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未必能胜任这份工作。另一方面,即决审判案件的复核工作由国防委员会或者国防委员会为执行复核工作而任命的军官担任,这样做不利于复核工作的严密性与准确性,理应由军事法庭复核案件。
(三)英国即决审判权的属性分析
即决审判权的属性,也就是说属于何种权力,或者说权力来源是什么。目前有关于军事司法权的属性主要存在两种学说,一种是军事统率权说,认为军事司法权隶属于军事统率权,另一种是国家司法权说,认为军事司法权是国家司法权的组成部分。 英国的军事司法权属于国家司法权,即决审判权作为军事司法权中一项重要的权力,理所应当属于国家司法权。英国在司法一元化的总体结构下为了确保军事司法符合军事目的,实行极具特色的军事司法制度,指挥官所具有的即决审判权是军事司法特有的,从本质上讲即决审判权从属于国家审判权和司法权。
二、英国即决审判制度的改革与演变
在漫长的历程中英国对其军事司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法治化改革,即决审判制度得到了完善。第一,设立专门的即决审判上诉法庭,被告人对指挥官即决审判决定不服,不再只能通过指挥体系进行申诉,还有权向即决审判上诉法庭提起上诉,对即决审判上诉法庭的裁决不服,可以申请向高等法院上诉,以便真正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第二,军事指挥官对于不在即决审判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无权撤销,限制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第三,协调统一陆海空三军军事指挥官的即决审判权,确保军种指挥官的权力不会相差悬殊。第四,以司法独立与公平公正为价值导向,贯彻执行人权理念。这些体现了即决审判制度的进步,在各国军队普遍强调依法治军的今天,通过法治化改革逐渐淘汰即决审判制度中不符合现实需要和依法治军精神本质的内容,使其成为推动军队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动力。
三、英国即决审判制度的相关启示
我军目前正处于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时期,向着依法治军的目标迈进,但是我军的法治建设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我军军事审判主体是军事法院,但是军事法院从属于政治部门,受政治部门管理,容易受到行政干预,影响审判效率和质量。 第二,部队违法违纪事件大多数是由政治部门处理,产生的纠纷主要依靠思想政治工作加以解决,这样会严重影响军事审判职能的发挥,也不利于违法违纪事件的有效解决。
第三,部队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不高,运用法治方式处理事务的能力不强,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自觉性不够,贪污腐败现象较为严重,法治建设有待加强。
第四,军事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备,部队普法程度不高,官兵的法律知识掌握程度没有达到基本标准。
第五,军事审判机构设置不科学,体制编制不合理。
因此,我军应当在立足自身实际的情况下,借鉴一下外军军事司法制度的优点和先进经验,为我所用,从而加快依法治军进程。英国的即决审判制度可以为我军提供一些宝贵的经验。
第一,要求指挥官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律运用能力,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英国的即决审判制度规定了指挥官可以拥有一定程度的审判权,这就要求指挥官必须懂法,会用法。目前法律战是打赢现代战争的重要砝码,我军对法律战等“三战”非常重视,但是基层指挥官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不高,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因此,指挥官必须熟练地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为打赢现代战争作准备。
第二,即决审判制度赋予指挥官一定程度的军事审判权,是从军事角度出发,为了维护军事利益,稳定军事秩序,达成军事目的。我军的指挥官没有军事审判权,军事犯罪案件都是由军事法院审理,如果是在战时状态,不利于军事行动的效率。因此,可以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由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军事法律人才担任顾问,对军队涉法问题予以解答,为军事指挥官提供意见和建议,确保军事行动符合法律规定,保证军事行动顺利完成。
第三,加大对部队官兵的法律教育。随着依法治军战略方针的全面施行,部队应当对法律给予更多的重视,制定科学合理的普法计划,按时对官兵进行法律教育。指挥官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熟练掌握法条,然后教导士兵,保证整支部队遵纪守法、作风优良。
第四,扩大军事法院的受案范围。英国即决审判制度改革使得指挥官行使司法权受到实质性限制,维护军事法庭在审判中的地位。前面提到军队纠纷主要依靠思想政治工作来解决,这样会限制军事审判职能的发挥。因此,可以将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相结合,利用行政手段作出决定,相对人不服提出申诉,复议后仍然不服的,再通过司法审判手段作最终裁决,效果会更好。
四、结语
英国的即决审判制度是具有军事特色的军事审判制度,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对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即决审判制度及其改革的许多内容和经验值得我军借鉴,我军可以从中汲取精华,丰富军事司法制度,从而加快推进我军的法治化进程,实现依法治军的宏伟目标。
注释:
田友方、游雅南.外国军事司法制度研究.北京:海潮出版社.2011.51.
田友方.两大法系军事司法制度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61-363.
田龙海主编.军事审判学.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2.6.
田龙海、曹莹、徐占峰.军事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8.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