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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设定了前置条件,即受“正当目的”原则的限制,但立法并未对“正当目的”作出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正当性难以把握,往往在认识不一的情况下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笔者认为,应通过完善立法准确界定正当目的.并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实现司法裁判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