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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直接决定党依法执政理念的落实,影响各级党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关系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
抓住“关键少数”,增加领导干部干事创业“法治含量”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依法治国,关键在人。领导干部是党执政的骨干力量和中坚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把敬畏法律和重视法律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坚持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观念,牢记权力是法律授予的,是组织授予的,是人民授予的。在敬畏法律的基础上,自觉在工作中重视法律。把对公平、公正、公开的追求,作为内心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习惯,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和公信力。养成用法治理念指导工作的良好习惯,让“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合不合党纪党规”成为常用语,使依法履职、依规办事成为自发的履职导向。努力做法治实践的引领者和示范者,争做法治型的领导干部。
把学习法律与学习党章结合起来。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带头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学习与自己工作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法治素质和能力。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领导干部的基本遵循;党内法规是管党的重要依据,是戴在领导干部头上的“紧箍咒”。党内法规体系是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章及党内各项法规条例,通过补精神上的“钙”,不断强化自己的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切实增强维护法律、维护组织的思想自觉。
把守法自觉和用法自信结合起来。“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人们心中。”领导干部要严格依法律己,带头遵纪守法,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时时处处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在感情上把握住原则,在行动上把握住分寸,在生活上把握住小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和生活中要自觉守法、自信用法,无论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还是作风建设;无论是从严治党管党,还是管好干部队伍,都需要增强用法能力,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切实将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路径去贯彻组织意图,实现组织目标。
发挥示范效应,彰显领导干部以上率下“法治力量”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有主次之分。我们看问题、办事情,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可以说,抓住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抓住了依法治国的“牛鼻子”。具体来说,领导干部要做到“四个带头”。
带头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执政理念。法治环境好不好,“一把手”关系重大。实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一岗双责制,发挥党员干部在普法中的良好示范效应。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制职责,不仅自身要带头学习宪法法律,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而且要抓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和推动他们培养法治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开展工作能力。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仅要带头依法履职,及时排查法治风险点,而且要督促和指导自己分管业务范围的下属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通过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推动所在单位、所在部门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整体水平提升。
带头保持法治定力,激发经济活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按照市场经济下的法治秩序、规矩、原则来办事,而不是以长官意志来办事。要拿出“权力清单”,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防止公权滥用,杜绝寻租行为,真正履行为人民、为大众服务的职责。给出“负面清单”,坚持“法无禁止皆可为”,形成公开透明、预期稳定的制度安排,促进企业创新活力充分迸发。理出“责任清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以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企业动力,鼓励创新创造。
带头运用法治思维,营造和谐氛围。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关键在于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法。提高创新社会治理的“法治含量”。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统筹社会力量,坚持法治框架下的系统治理,强化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在引导舆论、表达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增加维护和谐稳定的“法治分量”。充分发挥好法治的“调节器”效用,强化法治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的保障作用。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引导群众通过法定方式反映诉求,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彰显保障民生民利的“法治力量”。把法治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坚强后盾,认真执行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编织一张民生民利的法治安全网,让民生保障更加坚固、更加有力。
带头强化法治教育,推动文明培育。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就是最有效的普法宣传教育。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长期基础性工作,牢牢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扎实推进“六五”普法,积极推动法治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加强法治培训工作,让法治信仰成为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道德模范评选表彰、先进典型学习宣传活动,更好地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真正实现以法治强德治,以德治促法治,为法治建设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突出法治导向,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法治分量”
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需要明确选人用人法治导向。要切实把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法治关,督促领导干部时时、处处、事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开展工作。
把法治素养作为落实好干部标准的“测量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干部选用尤需突出“法治导向”,注重选用法治素质高、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习总书记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標准,每一条都蕴含着法治要求。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衡量好干部的重要测量尺,测出干部法治素养的优劣,量出干部法治能力的高低,树立依法办事的导向和标杆,使大批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好干部源源不断涌现出来,在全社会营造强大的“法治气场”。
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考核干部的“硬指标”。《决定》明确强调,“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过去那种“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的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已经行不通了,凡事要讲规矩、讲事实、讲法治。只有用法治的手段、法治的思路来开展工作,一个地方才能和谐稳定、长治久安、持续发展。要进一步健全干部实绩考评机制,在考核指标设置上更加突出法治工作,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等关键性环节的考核权重,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法治建设中的“指挥棒”作用。
把依法办事能力作为识别干部的“试金石”。考察识别干部时,要注意多角度、全方位地了解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法治能力如何,观其言、察其行、知其底。对那些遵纪守法、严谨规范、默默奉献的“老黄牛”式干部,要予以关心;对那些善于用法、勇于执法、敢于担当的“狮子型”干部,要予以重用。特别是对立法、司法机关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在选拔使用中更要把法治素质摆在首要位置。对那些特权思想较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甚至调离工作岗位;对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干部要认真核实,不予使用;对那些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的,要公开通报,从严追责。从而引导广大领导干部真正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作者系中共株洲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
抓住“关键少数”,增加领导干部干事创业“法治含量”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依法治国,关键在人。领导干部是党执政的骨干力量和中坚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把敬畏法律和重视法律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坚持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观念,牢记权力是法律授予的,是组织授予的,是人民授予的。在敬畏法律的基础上,自觉在工作中重视法律。把对公平、公正、公开的追求,作为内心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习惯,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和公信力。养成用法治理念指导工作的良好习惯,让“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合不合党纪党规”成为常用语,使依法履职、依规办事成为自发的履职导向。努力做法治实践的引领者和示范者,争做法治型的领导干部。
把学习法律与学习党章结合起来。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带头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学习与自己工作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法治素质和能力。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领导干部的基本遵循;党内法规是管党的重要依据,是戴在领导干部头上的“紧箍咒”。党内法规体系是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章及党内各项法规条例,通过补精神上的“钙”,不断强化自己的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切实增强维护法律、维护组织的思想自觉。
把守法自觉和用法自信结合起来。“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人们心中。”领导干部要严格依法律己,带头遵纪守法,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时时处处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在感情上把握住原则,在行动上把握住分寸,在生活上把握住小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和生活中要自觉守法、自信用法,无论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还是作风建设;无论是从严治党管党,还是管好干部队伍,都需要增强用法能力,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切实将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路径去贯彻组织意图,实现组织目标。
发挥示范效应,彰显领导干部以上率下“法治力量”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有主次之分。我们看问题、办事情,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可以说,抓住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抓住了依法治国的“牛鼻子”。具体来说,领导干部要做到“四个带头”。
带头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执政理念。法治环境好不好,“一把手”关系重大。实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一岗双责制,发挥党员干部在普法中的良好示范效应。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制职责,不仅自身要带头学习宪法法律,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而且要抓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和推动他们培养法治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开展工作能力。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仅要带头依法履职,及时排查法治风险点,而且要督促和指导自己分管业务范围的下属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通过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推动所在单位、所在部门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整体水平提升。
带头保持法治定力,激发经济活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按照市场经济下的法治秩序、规矩、原则来办事,而不是以长官意志来办事。要拿出“权力清单”,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防止公权滥用,杜绝寻租行为,真正履行为人民、为大众服务的职责。给出“负面清单”,坚持“法无禁止皆可为”,形成公开透明、预期稳定的制度安排,促进企业创新活力充分迸发。理出“责任清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以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企业动力,鼓励创新创造。
带头运用法治思维,营造和谐氛围。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关键在于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法。提高创新社会治理的“法治含量”。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统筹社会力量,坚持法治框架下的系统治理,强化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在引导舆论、表达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增加维护和谐稳定的“法治分量”。充分发挥好法治的“调节器”效用,强化法治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的保障作用。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引导群众通过法定方式反映诉求,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彰显保障民生民利的“法治力量”。把法治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坚强后盾,认真执行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编织一张民生民利的法治安全网,让民生保障更加坚固、更加有力。
带头强化法治教育,推动文明培育。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就是最有效的普法宣传教育。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长期基础性工作,牢牢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扎实推进“六五”普法,积极推动法治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加强法治培训工作,让法治信仰成为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道德模范评选表彰、先进典型学习宣传活动,更好地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真正实现以法治强德治,以德治促法治,为法治建设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突出法治导向,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法治分量”
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需要明确选人用人法治导向。要切实把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法治关,督促领导干部时时、处处、事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开展工作。
把法治素养作为落实好干部标准的“测量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干部选用尤需突出“法治导向”,注重选用法治素质高、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习总书记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標准,每一条都蕴含着法治要求。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衡量好干部的重要测量尺,测出干部法治素养的优劣,量出干部法治能力的高低,树立依法办事的导向和标杆,使大批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好干部源源不断涌现出来,在全社会营造强大的“法治气场”。
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考核干部的“硬指标”。《决定》明确强调,“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过去那种“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的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已经行不通了,凡事要讲规矩、讲事实、讲法治。只有用法治的手段、法治的思路来开展工作,一个地方才能和谐稳定、长治久安、持续发展。要进一步健全干部实绩考评机制,在考核指标设置上更加突出法治工作,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等关键性环节的考核权重,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法治建设中的“指挥棒”作用。
把依法办事能力作为识别干部的“试金石”。考察识别干部时,要注意多角度、全方位地了解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法治能力如何,观其言、察其行、知其底。对那些遵纪守法、严谨规范、默默奉献的“老黄牛”式干部,要予以关心;对那些善于用法、勇于执法、敢于担当的“狮子型”干部,要予以重用。特别是对立法、司法机关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在选拔使用中更要把法治素质摆在首要位置。对那些特权思想较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甚至调离工作岗位;对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干部要认真核实,不予使用;对那些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的,要公开通报,从严追责。从而引导广大领导干部真正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作者系中共株洲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