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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重庆来沪人员,几经周折在某玻璃器皿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2005年10月工作时不小心被机器绞伤了手指,经过三个月的治疗已基本康复。2006年2月份,李某申请了工伤认定作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因工伤残8级。在治疗期间。公司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并以借款方式支付了李某5000元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