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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农村公共产品是指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社会产品。非竞争性即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妨碍他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非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的消费难以排除不付费者或者是因为这种排除的成本过高而被放弃,即通常所说的“搭便车”现象。同时拥有两者特性的社会产品称为纯公共产品。从理论上说。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然而,长期以来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却主要依靠农民自己,这种极不合理的制度安排的直接后果是农村的“边缘化”。目前,我国的客观现实是农村地域宽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