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个人代理销售人员税负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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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依据财税〔2014〕71号文件,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个人代理销售人员营业税起征点将从2万元提高至3万元。从相关法律法规入手,深入阐述保险营销员的税负计算方式,通过举例说明新政实施下的税负情况比对,得出起征点提高对大多数保险营销员无益的相关结论。
  关键词:
  起征点;佣金收入;展业成本;劳务报酬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0.065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依据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及政策解读内容,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个人代理销售人员营业税起征点将从2万元提高至3万元,即保险公司个人代理销售人员月收入未达到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大于等于3万元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保险营销员,作为保险行业内客户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特别是在对个人和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方面有着其他渠道无法替代的优势,对于不断满足城乡居民个性化的保险需求,解决“就业难”问题,促进保险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此次政策的出台,虽然涵盖期只有13个月,但是能否给大部分保险营销员带来实质性地优惠,还需要进一步地探讨。
  1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 关于营销员展业成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税务部门一般认定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1.2 关于营业税及附加
  1.2.1 关于营业税及附加税
  应纳营业税=当月全部收入*5%
  应纳城建税=应纳营业税*7%
  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3%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三项合计,即为一般所说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率为5.5%(按纳税人在城区计算)。
  1.2.2 关于营业税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根据各地税务部门公开信息,我省采取了最高限,即按月纳税的起征点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500元。
  然后,此次政策的出台,将保险公司个人代理销售人员营业税起征点将从2万元提高至3万元,即保险公司个人代理销售人员月收入未达到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大于等于3万元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1.3 关于个人所得税
  1.3.1 关于营销员佣金收入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营销员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按每月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1.3.2 关于个人所得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订)第三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1.3.3 关于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营销员税负具体计算方式
  (1)业务员每月展业成本=佣金*40%,劳务报酬=佣金—佣金*40%。劳务报酬小于20000元,不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税,否则,应交纳。
  (2)如劳务报酬超过20000元,应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佣金收入×5.5%。
  (3)对以上劳务报酬减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余额,减除一定费用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劳务报酬-营业税金及附加<4000元时,应纳税所得额=佣金-展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800元;当劳务报酬>4000元时,应纳税所得额=(佣金-展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1-20%)。
  (4)当应纳税所得额<800元时,个人所得税为0;当800元<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00)*20%,当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20%)*20%;当2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时,个人所得税=20000*20%+(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20%-20000)*30%;当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时,个人所得税=20000*20%+30000*30%+(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20%-50000)*40%。
  3 新政税负影响演示
  根据起征点的不同,对佣金范围不同的保险营销员的税负情况做了比对,如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正体字的佣金范围,保险营销员的税负情况不受此次起征点提高的影响,而斜体字范围内的佣金范围才受起征点提高的影响。
  故此次新政的实施,其实对佣金收入介于33333元到50000元之内的保险营销员而言,能够有力地降低税负,降低程度在30%左右。而对于佣金收入低于33333元或者高于50000元的保险营销员,起征点的提高对其税负的缴纳并无作用。依我公司相关数据情况,月佣金收入33333元对应的年保费收入超过400万元,而公司保费收入在400万元以上的营销员只有6人,对绝大多数营销员来说,除极个别的单月保费过高的情况外,基本不须缴纳营业税。所以起征点的提高对99%以上的保险营销员而言其实没有任何左右,真正受益的连1%都不到。
  参考文献
  [1]胡新德,杨海锋,胡慧.对保险营销员税负过重问题的思考[J].财政监督,2007,(8).
  [2]关于保险行业营销员税负问题的调研报告[R].青海:保险营销员税赋调研课题组.2005.
  [3]国税函[2006]454号.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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