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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制度在司法运作中过度依赖审判权的自由裁量,致其偏离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弱化损害填补的功能构造。从立法完善角度出发,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制度在适用顺位上应与其他计算方式并行不悖、平行适用;在区间范围上应框定合理的上下限;尤为重要的是,应赋予法定赔偿制度以客观计算标准,使其摆脱法官裁量毫无具体标准可循的司法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