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斗争未有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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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日军侵华战争的硝
   烟已经远去,但战争留给中国人民精神和肉体上的创伤至今仍未彻底平复。正视过去战争遗留的种种问题,探讨解决遗留问题的方法与途径,乃是中日两大民族争取深层次和解、创造东亚共同繁荣的未来的必要前题和先决条件。
  战争遗留的三大问题
  中日战争遗留问题主要有三个。第一,是劳工及赔偿问题。据日本外务省管理局1946年3月1日制作的《华人劳工工作情况调查报告书》(一般简称为“外务省报告书”)中的记载,战争期间中国被掠往日本劳工总人数为38935人。但是,该数字为从中国上船时人数,加上上船前死亡的2823人,实为41758人。这些人被迫在日本35家公司的135处矿山、土木建筑、港湾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不仅从来没有获得过分文报酬,还遭受到各种非人待遇。其中,将近7000中国劳工被夺去生命。
  第二,是抢掠蹂躏中国女子的“慰安妇问题”。所谓“慰安妇”是指战争期间遭受日军强盗有计划的性暴力犯罪的亚洲各国受害妇女。这些受害人在战后的赔偿要求,却一再遭到日本东京高等法院等日本司法部门驳回。中国“慰安妇”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和赔偿的诉讼请求,目前公开身份的“慰安妇幸存者”还有30多人,分布在黑龙江、上海、海南、山西、北京、湖南、湖北、河南、河北、辽宁,其中最小的也已经70多岁,随着岁月流逝数量在逐渐减少。但是,根据专家估计隐藏身份的人数至少是公开身份人数十倍或十倍以上。
  第三,是日军遗留化学武器问题。其中包括赔偿由化学武器造成的人身伤害和处理销毁化学武器两方面。目前日军遗留在我国的化学武器种类和数量很多,但具体的数字无法准确统计,经过半个多世纪后化学武器腐蚀严重,已经发生多起无辜市民在不经意间接触这些处于泄漏中的毒气弹而被感染的恶性事件。2004年4月,中日双方达成协议,由日本方面在2007年以前出资约171亿日元,在吉林省敦化市附近的哈尔巴岭建立化学武器销毁工厂,以处理20世纪50年代初期集中到当地掩埋的日军遗留化学武器。目前,这个以采取焚烧、分化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彻底销毁化学武器的工厂正在兴建中。
  赔偿难题的症结所在
  本来在战争结束后,战败投降的日本应当按照国际惯例赔偿中国政府和民间因战争造成的全部损失,并负责任地做好战争遗留问题。但是,由冷战引起的美国对日本占领政策转变、中日长期没有建立外交关系,以及后来审理、判决、执行中的技术困难等因素,使中日之间的战后处理一直拖延到冷战结束后的90年代中期。
  1995年6月,耿谆等10人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鹿岛公司的损害赔偿,揭开了中国劳工及其他受害者在日本寻求损害赔偿的序幕。对此,日本方面采取各种手段,或以“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为借口延宕诉讼审理,或者 以日本《民法》中20年限制作为“时效壁垒”,甚至援引过时法律中的“国家无答责”来搪塞、质疑“个人请求权”等对策,试图以本国法律来推卸责任。在中国劳工迄今提起13起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日本国家和企业大多使用这些“理由”来搪塞,以企图推脱、逃避罪责。同样问题也见诸“慰安妇”的赔偿请求中,到目前为止,“慰安妇”受害者对日本的诉讼尚未有一起胜诉。日本民间建立了“亚洲妇女国民基金”,日本政府想通过这个民间基金会来实施变相赔偿。其条件很暧昧,带有“我给你点钱你就不要再说话”的味道。因为它不是明确地作为认罪以后的赔偿,受害各国和地区都在抵制这个基金。
  中国受害者的正当权益
  事实上,日方的借口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第一,国家放弃“战争赔偿”并不等同于民众受害者放弃了自己追索“伤害赔偿”的权利。在国际法上,“战争赔偿”(reparation)和“受害赔偿”(compensation)虽然同属战败国对发动战争所应承担的国家责任的法定形式,但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战争赔偿”是战败国对其因战争而给战胜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惩罚性补偿,性质上属于纯粹的国际公法范畴的赔偿。而“受害赔偿”概念则是交战国应对因战争直接导致参战国平民及其财产遭受的损失作出的赔偿。根据上述国际法有关战争赔偿及受害赔偿的规定,中国政府在1972年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宣布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只是放弃政府间的战争赔偿,并不意味着放弃受害国民就战争导致的损失和损害索取受害赔偿的权利。1992年3月,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时说:二战中的“民间受害者可以直接要求日本赔偿损失”。1995年3月,中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说明是:“在中日共同声明中,中国政府声明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请求,限于国家之间的战争赔偿,不包括中国国民个人的受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所谓“时效壁垒”,即日本现行《民法》第724条所规定的“对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受害赔偿的请求权,自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损害或加害人时起,3年间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自侵权行为时起,经过20年时,亦同”的同时,法律上还规定了“除外条件”,即“如不可抗力因素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况且,联合国大会1968年11月26日通过的《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明确规定:对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规约和保护战争受害者日内瓦公约规定的战争罪,对无论发生于战时或平时的危害人类罪,以及由于武装攻击或此种情势迫使迁离及因种族隔离和灭绝种族政策造成的不人道行为,一律不适用法定时效。凡以正犯或从犯身份犯有上述各罪的国家当局代表及私人,不论其犯罪日期,均须承担责任,可以永远追究其责任。即不存在所谓法律时效问题,不论事隔多久,都可起诉。
  第三,至于所谓的“国家无答责”法条是日本明治时期的陈旧法理——含义是“国家并不需要对因国家行为引起的对个人的伤害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战后这一法理已被废弃。现在日本法院援引已经失效的法理来逃避其应承担的国家责任,是历史的倒退。“国家无答责”是指日本国家对日本国民的一种义务和责任关系,而对日索赔的原告不是日本国的国民,因此国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日本侵华战争是战争行为,一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的义务,必须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该责任既包括侵犯他国主权等严重国际罪行的责任,也包括损害外国人的人身和财产等一般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第四,就一定意义讲,中日战争索赔中的“个人请求权”是指民间的个人受害者是否有权起诉加害的国家的问题。日本方面对“个人请求权”的质疑毫无道理。因为,日本国政府在拒绝承认中国民间的受害赔偿,以逃避其应承担的国家责任的同时,却对本国国民向他国提起的受害赔偿却持支持态度。1956年10月19日与前苏联签署的《日苏联合声明》中就明确强调,“日本放弃一切战赔偿的解释是,放弃的是国家之间的赔偿(包括为其团体或个人的利益),但这并不妨碍日本国民个人保留其对苏联的赔偿请求权。”1991年3月26日日本国参议院内阁委员会认为:“虽然根据《日苏联合声明》第六条的规定,日本和苏联相互放弃请求权,但是,我国的国民以个人的名义,依从苏联国内法向苏联或苏联国民的请求赔偿权并没有放弃。”显然,以双重标准去否定中国民众权利的企图,是不攻自破的。
  正义斗争未有穷期
  二战期间中国民众所受到的迫害,源于当时日本国家制定政策,以及日军和企业共同实施的反人道罪行。战争遗留问题难以解决的根本原因在于 日本政府对二战历史的认识和反省不足。几年来,经过受害者及遗属的长期坚持,中国法学界和律师界的法律支援,国内民众的声援,以及为中国劳工在日索赔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的一群有正义感的日本律师团体,反对战争、希望中日友好、敦促日本政府反省战争和作出谢罪的日本民众的不懈努力,取得了诸如福冈劳工案判决中,法院第一次承认是政府和企业共同对中国劳工实施了不法侵害的行为的突破,以及新泻地方法院判定,日本政府和新泻临港海运公司应当向11名在二战期间被绑架到日本做苦役的中国劳工支付总额为8800万日元(约合83.03万美元)赔偿的进展。然而,判决令日本政府很意外,外务省在上述宣判后发言,称判决结果很“严重”。被告方也根据日本法律三审的原则提出上诉,因而中国劳工获得经济赔偿并最终赢得公道,还要需要走很长的路。
  按道理说,谁制造了灾难,谁就必须承担责任,此乃国际社会中天经地义的准则。日本国负有设立对受害者进行合理救济的机构或进行立法的义务。今后中日两国政府之间应就此事进行谈判,推动日本进行有关战后赔偿的立法和机制。目前,中国劳工受害者很多已去世或高龄,越洋诉讼无论从体力、经济等各方面都面临重重困难。我们在依照国际公理,运用法律武器坚持斗争的同时,还特别要注意通过公证等方式保留证人的证词作为日后的证据。从另一方面讲,还可以借助国际社会的力量和影响力。例如,据“德国二战劳工赔款基金会”在《法兰克福汇报》上公布的信息,目前德国已经向82万多名二战劳工支付了大约15亿欧元的赔偿金。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曾在1999年3月发表的《1998年度报告》中,就战时日本企业强制奴役劳工问题指出:“本委员会认为,在极其悲惨的条件下,为日本民间企业大规模地征用劳工,是违反有关禁止强制劳动条约的。尽管受害者在日本法院持续着索赔要求,但是对他们却没有采取任何赔偿。相信日本政府能够承担自己的责任,采取符合受害者期待的措施。”我们期待随着中日两国今后在经济、文化方面的往来将进一步扩大和深入,两国人民之间认识和了解的加深将会逐步推进两国关系的发展,进而促进和推动中国民间的战争遗留问题早日顺利解决。
  2005年5月,中日两国外长在亚欧外长会议上举行会谈。此后,中、日、韩三国学者共同编著的《东亚三国的近现代史》的工作备受瞩目。最近,中、日、韩三国合编历史教材已经问世。显然,在学者的共同努力下,无论是东亚三国走向和解,还是对于当下三国各自的青年一代教育,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然而,从政治和解走向民族和解,三国要走的路还很长,合编教科书仅仅是个开始。来自日本《读卖新闻》的报道说,中日两国已经“为填埋历史鸿沟达成基本共识”。笔者不禁对此种报道怀有一丝隐忧:中国方面呼吁共同研究历史的目的在于正视过去的历史,因为只有正确地看待过去的历史悲剧,才能处理好战争遗留问题,进而共创美好未来。倘若日方过分强调“填埋”,甚至采取“掩埋”的手法去遮盖战争遗留问题,只会徒增解决问题的难度。作为加害方面应当明白,在国际公理和正义是非面前,试图以掩耳盗铃的手法或自欺欺人的鸵鸟政策来逃避责任,到头来只能将自己永无解脱地钉在庄严的道德法庭上。
  (本文责任编辑:刘万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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