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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对人民检察院在审前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相关的规定,这对于强化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当前的规定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将制约其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程序化”,构建专门的听证程序,明确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