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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网络技术发展迅速,走向寻常百姓家。大众对影视精神文化的需求,也不再仅仅满足于国内的宫廷剧、现代言情都市剧等富有家庭伦理色彩的国剧。国外片中的悬疑、科幻、动作片等更易俘获青年大众的芳心,符合大众对多元文化知识的渴求。当前,美剧、韩剧、日本动漫等在中国需求量大,但国内通过正规渠道引进的国外片数量较少,存在供需矛盾,而无字幕的影视作品对观众来说无疑带来了观影的巨大障碍,中国字幕组在需求推动下应运而生。
一、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字幕组网站多数会在片头打出“本字幕只供学习交流使用,请勿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自觉删除”这样一份免责声明。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字幕组的翻译并不符合我国对合理使用规定的情形。另外,在我国,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还要满足《尼泊尔公约》的“三步检验法”,即字幕组对国外影视作品的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不得影响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的合法利益。
本文所探讨的是字幕组将外国影视作品通过一系列紧锣密鼓的制作,形成字幕文件,并将其上传至网络公共平台的整个过程。然而在整个过程中,早已将供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排除在外,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显然,在此种情况下,字幕组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二、是否构成侵权
判断是否侵权,不能仅仅在“合理使用”层面上进行分析。是否构成侵权,需视情况而定。从字幕组角度来看,翻译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使用此项权利需向著作权人寻求许可。字幕组成员通过一系列辛苦流程将中文字幕翻译完成,再通过软件等渠道,将其成果上传至网络,供不特定多数人在公共平台上下载,将作品流放置公共领域,是对他人翻译权的亵渎,无形中触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虽然字幕组在翻译及上传至公共平台的侵权行为在先,但是其主观上并无恶意,且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损害结果是其构成侵权的要件。
若将国外影视作品通过翻译字幕的形式将作品引进到国内,占据了一定的市场,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其利益受损,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在某些情况下,字幕组的成果也使部分美剧、韩剧、动漫等在国内具有很大的知名度,使国外冷门剧广为人知,反而促进了外国影视作品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在其进军到中国市场时有了很大的知名度,也为其影视作品进行了宣传,并未给权利人造成实质性的财产损失,反而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此种情况下,双方互利共赢,版权方愿意放弃其著作权,默许字幕组对其作品进行翻译,字幕组不承担责任。
从使用者角度分析,若使用者下载字幕文件作品仅供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将其保存在个人的空间领域内,供个人使用,是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现实中,有些网络用户为了一己私利,利用字幕组的劳动成果,在公共平台上免费下载其成品,以营利为目的,将其刻录在光盘上并出售,侵犯了原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此时,被侵权人有权通知字幕组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制止损害结果的发生,适用避风港原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对造成损害的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侵权责任认定
字幕组问题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公利和私利的较量。“网络义工”字幕组的初衷是善意的,他们无偿为国内民众服务,对多元化的文化传播具有促进作用。在网络环境下,用户多,使用量大,流通性强,对上传至网络是第三人恶意为之,或字幕组团队的善意举证难度加大。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字幕组有翻译行为在先,证明没有过错的难度加大,运用这一原则推定构成侵权,直接抹杀了其积极性,给字幕组的工作带来阻碍,不利于网络文化的发展与多元文化的传播。
笔者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看重损害结果。将字幕组行为虽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但其主观目的上是善意的,是无偿的文化搬运者及传播者,服务于大众,迎合于大众的需求。在此基础上,若造成损害结果,才承担侵权责任,这也给那些免费的非营利字幕组自我辩解和保护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将公利与私利平衡,将网络的传播发展与著作权人创作积极性并驾齐驱,能更好地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因此,若字幕组未使著作权人受到实质性损失,并给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经过著作权人的事后追认或者默认许可,字幕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互联网时代,字幕组的行为游离于法律的边缘,途径是否合法受到各界非议。其倡导“免费、共享、交流、合作”的理念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前提下构成侵权,成为了版权保护的绊脚石,追求免费和版权保护并非背道而驰,寻求二者的平衡点便成为重中之重,将著作权人权利的独占与公众资源需求的矛盾化解也实属不易。字幕组文件也成为被侵权对象,有些学者认为其影视作品来源非法,不应受到相关保护。而笔者认为字幕文件是经过字幕组成员的独立创作,用智慧将中国的俚语习俗等通过字幕语言表达出来,通过rmb等格式压缩放置在公众平台。因此符合作品的条件,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然而,它在形式上需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同时,也在侵犯着其他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解决此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需要有一个组织为二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帮助字幕组取得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经过合法授权,排除违法基础,加大打击力度,使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家无机可乘,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9.
[2]薛文广.外文影视字幕翻译组侵权问题研究[J].《网络法律评论》(第12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5.
[3]龚琳.影视字幕组著作权性质分析及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J].《三明学院报》,2011.8(第28卷第4期).
一、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字幕组网站多数会在片头打出“本字幕只供学习交流使用,请勿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自觉删除”这样一份免责声明。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字幕组的翻译并不符合我国对合理使用规定的情形。另外,在我国,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还要满足《尼泊尔公约》的“三步检验法”,即字幕组对国外影视作品的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不得影响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的合法利益。
本文所探讨的是字幕组将外国影视作品通过一系列紧锣密鼓的制作,形成字幕文件,并将其上传至网络公共平台的整个过程。然而在整个过程中,早已将供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排除在外,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显然,在此种情况下,字幕组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二、是否构成侵权
判断是否侵权,不能仅仅在“合理使用”层面上进行分析。是否构成侵权,需视情况而定。从字幕组角度来看,翻译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使用此项权利需向著作权人寻求许可。字幕组成员通过一系列辛苦流程将中文字幕翻译完成,再通过软件等渠道,将其成果上传至网络,供不特定多数人在公共平台上下载,将作品流放置公共领域,是对他人翻译权的亵渎,无形中触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虽然字幕组在翻译及上传至公共平台的侵权行为在先,但是其主观上并无恶意,且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损害结果是其构成侵权的要件。
若将国外影视作品通过翻译字幕的形式将作品引进到国内,占据了一定的市场,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其利益受损,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在某些情况下,字幕组的成果也使部分美剧、韩剧、动漫等在国内具有很大的知名度,使国外冷门剧广为人知,反而促进了外国影视作品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在其进军到中国市场时有了很大的知名度,也为其影视作品进行了宣传,并未给权利人造成实质性的财产损失,反而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此种情况下,双方互利共赢,版权方愿意放弃其著作权,默许字幕组对其作品进行翻译,字幕组不承担责任。
从使用者角度分析,若使用者下载字幕文件作品仅供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将其保存在个人的空间领域内,供个人使用,是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现实中,有些网络用户为了一己私利,利用字幕组的劳动成果,在公共平台上免费下载其成品,以营利为目的,将其刻录在光盘上并出售,侵犯了原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此时,被侵权人有权通知字幕组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制止损害结果的发生,适用避风港原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对造成损害的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侵权责任认定
字幕组问题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公利和私利的较量。“网络义工”字幕组的初衷是善意的,他们无偿为国内民众服务,对多元化的文化传播具有促进作用。在网络环境下,用户多,使用量大,流通性强,对上传至网络是第三人恶意为之,或字幕组团队的善意举证难度加大。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字幕组有翻译行为在先,证明没有过错的难度加大,运用这一原则推定构成侵权,直接抹杀了其积极性,给字幕组的工作带来阻碍,不利于网络文化的发展与多元文化的传播。
笔者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看重损害结果。将字幕组行为虽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但其主观目的上是善意的,是无偿的文化搬运者及传播者,服务于大众,迎合于大众的需求。在此基础上,若造成损害结果,才承担侵权责任,这也给那些免费的非营利字幕组自我辩解和保护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将公利与私利平衡,将网络的传播发展与著作权人创作积极性并驾齐驱,能更好地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因此,若字幕组未使著作权人受到实质性损失,并给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经过著作权人的事后追认或者默认许可,字幕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互联网时代,字幕组的行为游离于法律的边缘,途径是否合法受到各界非议。其倡导“免费、共享、交流、合作”的理念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前提下构成侵权,成为了版权保护的绊脚石,追求免费和版权保护并非背道而驰,寻求二者的平衡点便成为重中之重,将著作权人权利的独占与公众资源需求的矛盾化解也实属不易。字幕组文件也成为被侵权对象,有些学者认为其影视作品来源非法,不应受到相关保护。而笔者认为字幕文件是经过字幕组成员的独立创作,用智慧将中国的俚语习俗等通过字幕语言表达出来,通过rmb等格式压缩放置在公众平台。因此符合作品的条件,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然而,它在形式上需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同时,也在侵犯着其他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解决此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需要有一个组织为二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帮助字幕组取得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经过合法授权,排除违法基础,加大打击力度,使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家无机可乘,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9.
[2]薛文广.外文影视字幕翻译组侵权问题研究[J].《网络法律评论》(第12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5.
[3]龚琳.影视字幕组著作权性质分析及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J].《三明学院报》,2011.8(第28卷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