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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受害人可以向行为人主张一定数额的人身损害赔偿,当该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时,该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向行为人主张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在司法实务中,当不同的人在同一事故中同时死亡时,不同的人所得到的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往往会有较大差距,而这份差距的存在引发了人们的激烈讨论,那么根据我国司法实务的处理方法,是否说明了我国坚持“同命不同价”的原则?本文将从人身损害赔偿的概述、死亡赔偿金所采用的不同原则以及我国立法与司法对此所作出的调和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原则、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
一、 人身损害赔偿的概述
当被侵權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他人一定程度的侵害,并且产生一系列不利的损害后果时,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一定数额的人身损害赔偿,用以弥补被侵权人因为侵权人的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人身或者精神所遭受的痛苦。人身损害赔偿是法律赋予被侵权人的一种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法律救济,在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不仅仅包含了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身体所受到的损害的赔偿,也包含了被侵权人因为侵权人的行为而花费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误工费用等赔偿,除此之外还包含了对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对其近亲属的赔偿。由此可以得出:人身損害赔偿的范围和功能是极其广泛的,它既有保护人们身体健康、生命权的功能,也有对于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予以填平的功能。①
二、 死亡赔偿金所采用的不同原则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当被侵权人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向被侵权人主张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被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即当被侵权人死亡时,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也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以及诉讼行为能力,因此,死者并不能向被侵权人主张任何权利,其近亲属也不能够代为主张权利,但是其近亲属因为被侵权人的死亡而遭受的精神方面的巨大的痛苦,也是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间接导致的,所以其近亲属可以基于自己的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而主张一定数额的赔偿。②该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其近亲属继受取得的被侵权人的遗产,而是原始取得的本该归于自己的赔偿金额。那么根据这一理论,当多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时,其近亲属因为被侵权人的死亡所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也有所不同,因而表现为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也有所不同,具体的数额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其近亲属所遭受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来自由裁量。
(二)、对死者生命权利遭受损害的赔偿
该原则主张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生命权利丧失的赔偿。既然被侵权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可以主张一定数额的人身损害赔偿,那么当这种损害严重到使其丧失生命时便更应当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而其近亲属所得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便只能被界定为被侵权人所留下的遗产,其近亲属向被侵权人主张权利时也只能以被侵权人的名义来主张而不能以其自己的名义。该项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确定“同名同价”原则,即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时,应当赔偿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因为宪法确定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的生命权应当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当生命丧失之时,也应当给予相同数额的赔偿。③虽然目前的舆论支持这一原则,但是从法学的角度来讲,该原则存在较大的不足之处:死者是不具备任何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已死亡代表其一切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死亡赔偿金不应当是对其生命权的赔偿。因此理论上也只有少数人支持这一原则。
(三)、继承丧失原则
该原则表明被侵权人一旦死亡,其所有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自然也不能够向被侵权人主张其生命权的损害赔偿,但是被侵权人使侵权人死亡不仅仅侵犯了死者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死者的继承人的权利受到损害,该原则即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被侵权人死亡使其近亲属未来合法应当继承的财产权益受到的侵害的赔偿,该原则包含了对被侵权人作为抚养义务人应当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而无法履行的赔偿数额。④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同命不同价”的说法就显得更为合理,虽然数个不同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但是根据每个人目前的财产状况、职业状况以及综合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考量,假设被侵权人并没有死亡而是正常生活和工作,那么数个不同的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所积累的财产数额势必会存在较大的差别,当这些财产数额作为遗产被继承时,不同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所丧失的固有利益也势必会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主张“继承丧失说”原则的学者均认为,即便是在同一事故中造成不同人的死亡,也应当根据其近亲属固有利益丧失情况的不同给予不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是对其近亲属自身的赔偿而不是对死者生命权受到损害的赔偿。
三、 我国立法对“同命不同价”问题所作的调和
从法学角度上来讲,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定义为死者近亲属固有利益的丧失更为合理,即应当主张“继承丧失说”。但是,由于立法活动应当体现公平正义并且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所以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并没有单一地采取“继承丧失说”的原则,而是将一定的传统社会道德观念与立法相结合,从而确立了《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项条文表明,我国既没有确立“同命同价”原则,也没有确立“同命不同价”原则,而是将两者的矛盾予以调和,选取广大人民群众可以接受的方式,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在裁判案件时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应当适用哪一原则或者是否需要综合运用,从而来确定同一事故中不同死者的近亲属所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
四、 总结
虽然采取“继承丧失说”的原则更加合理,但是基于理论上依然存在较大的争议,社会舆论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所以在立法活动时,采取了较为缓和的方式,综合各项原则的主张选取中间状态,让法官自由裁量,让每一名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参考文献:
[1]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J]. 张宏伟.法制与社会. 2016(19)
[2]破解“同命不同价”难题的理论路径[J]. 张旭东.现代法学. 2008(06)
[3]从“同命不同价”反思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J]. 张楠.法制与社会. 2008(26)
[4]“同命”真该“同价”?——对死亡损害赔偿的民法思考[J]. 孙鹏.法学论坛. 2007(02)
姓名:任祥慧(1996.01.23--);性别:女,籍贯:山东淄博人,学历: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本科在读;现有职称: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侵权责任法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原则、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
一、 人身损害赔偿的概述
当被侵權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他人一定程度的侵害,并且产生一系列不利的损害后果时,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一定数额的人身损害赔偿,用以弥补被侵权人因为侵权人的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人身或者精神所遭受的痛苦。人身损害赔偿是法律赋予被侵权人的一种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法律救济,在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不仅仅包含了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身体所受到的损害的赔偿,也包含了被侵权人因为侵权人的行为而花费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误工费用等赔偿,除此之外还包含了对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对其近亲属的赔偿。由此可以得出:人身損害赔偿的范围和功能是极其广泛的,它既有保护人们身体健康、生命权的功能,也有对于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予以填平的功能。①
二、 死亡赔偿金所采用的不同原则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当被侵权人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向被侵权人主张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被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即当被侵权人死亡时,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也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以及诉讼行为能力,因此,死者并不能向被侵权人主张任何权利,其近亲属也不能够代为主张权利,但是其近亲属因为被侵权人的死亡而遭受的精神方面的巨大的痛苦,也是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间接导致的,所以其近亲属可以基于自己的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而主张一定数额的赔偿。②该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其近亲属继受取得的被侵权人的遗产,而是原始取得的本该归于自己的赔偿金额。那么根据这一理论,当多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时,其近亲属因为被侵权人的死亡所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也有所不同,因而表现为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也有所不同,具体的数额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其近亲属所遭受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来自由裁量。
(二)、对死者生命权利遭受损害的赔偿
该原则主张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生命权利丧失的赔偿。既然被侵权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可以主张一定数额的人身损害赔偿,那么当这种损害严重到使其丧失生命时便更应当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而其近亲属所得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便只能被界定为被侵权人所留下的遗产,其近亲属向被侵权人主张权利时也只能以被侵权人的名义来主张而不能以其自己的名义。该项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确定“同名同价”原则,即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时,应当赔偿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因为宪法确定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的生命权应当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当生命丧失之时,也应当给予相同数额的赔偿。③虽然目前的舆论支持这一原则,但是从法学的角度来讲,该原则存在较大的不足之处:死者是不具备任何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已死亡代表其一切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死亡赔偿金不应当是对其生命权的赔偿。因此理论上也只有少数人支持这一原则。
(三)、继承丧失原则
该原则表明被侵权人一旦死亡,其所有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自然也不能够向被侵权人主张其生命权的损害赔偿,但是被侵权人使侵权人死亡不仅仅侵犯了死者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死者的继承人的权利受到损害,该原则即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被侵权人死亡使其近亲属未来合法应当继承的财产权益受到的侵害的赔偿,该原则包含了对被侵权人作为抚养义务人应当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而无法履行的赔偿数额。④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同命不同价”的说法就显得更为合理,虽然数个不同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但是根据每个人目前的财产状况、职业状况以及综合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考量,假设被侵权人并没有死亡而是正常生活和工作,那么数个不同的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所积累的财产数额势必会存在较大的差别,当这些财产数额作为遗产被继承时,不同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所丧失的固有利益也势必会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主张“继承丧失说”原则的学者均认为,即便是在同一事故中造成不同人的死亡,也应当根据其近亲属固有利益丧失情况的不同给予不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是对其近亲属自身的赔偿而不是对死者生命权受到损害的赔偿。
三、 我国立法对“同命不同价”问题所作的调和
从法学角度上来讲,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定义为死者近亲属固有利益的丧失更为合理,即应当主张“继承丧失说”。但是,由于立法活动应当体现公平正义并且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所以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并没有单一地采取“继承丧失说”的原则,而是将一定的传统社会道德观念与立法相结合,从而确立了《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项条文表明,我国既没有确立“同命同价”原则,也没有确立“同命不同价”原则,而是将两者的矛盾予以调和,选取广大人民群众可以接受的方式,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在裁判案件时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应当适用哪一原则或者是否需要综合运用,从而来确定同一事故中不同死者的近亲属所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
四、 总结
虽然采取“继承丧失说”的原则更加合理,但是基于理论上依然存在较大的争议,社会舆论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所以在立法活动时,采取了较为缓和的方式,综合各项原则的主张选取中间状态,让法官自由裁量,让每一名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参考文献:
[1]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J]. 张宏伟.法制与社会. 2016(19)
[2]破解“同命不同价”难题的理论路径[J]. 张旭东.现代法学. 2008(06)
[3]从“同命不同价”反思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J]. 张楠.法制与社会. 2008(26)
[4]“同命”真该“同价”?——对死亡损害赔偿的民法思考[J]. 孙鹏.法学论坛. 2007(02)
姓名:任祥慧(1996.01.23--);性别:女,籍贯:山东淄博人,学历: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本科在读;现有职称: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