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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们总是把法律当成了一种工具,很少赋予其生命的色彩,其实我想作为法律本身来说,他一定具有他的生命性。比如从法的产生过程来看,调研阶段.我们可以认为是一对夫妇在思考到底要不要孩子的阶段;立法阶段好比“怀胎十月”;法律的公布,就像是孩子的出生;而生效之日便是孩子已长大成人。所以说我们一定程度上可以把法律比作“人”,而人又是感情动物.有喜、怒、哀、乐,所以作为法律来说,他也是有感情的.对于形色各异的人,他也会有不同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