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修正的立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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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也得到了不断的优化与完善,这种形势下,使得传统刑法中部分条文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根据我国国情,对刑法进行不断修改、补充、完善,便也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对刑法如何修正,才能保证其公平、公正、合理,也是我国各界一直讨论的重点。文章基于这一特点,就站在我国刑法修正的立场展开论述,以期能为刑法修正的完备与进步起到帮助。
  【关键词】刑法 修正 立场
  1.前言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在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的刑法修正是继1997以来修正范围最广的一次刑事实体法修改。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也充分体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经深入人心。而从刑法解释立场来看,我国几次的刑法修正案,存在着客观解释论与主观解释论之争,这种争论不仅会左右刑法的执行方法,还会左右刑法价值观。由此可见,立场之争,对于刑法修正案的解释、适用及其司法审判,均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2.刑法修正的主、客观解释
  2.1刑法修正的主观解释
  主观主义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中的如下几点:其一,立法中继续明确规定主观目的,修正案中一些条款,仍旧保留着原刑法典中的主观立场,例如以绑架罪的修改,仅仅是使该罪的法定刑得以协调化,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主观条件仍旧保留。其二,处罚的前期化或早期化,这类立法主要是指为了提前保护法益,对尚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进行处罚。也就是讲,修订立法在结果犯的基础上补充了危险犯,此种立法便具有明显的主观主义立场。其三,刑罚的个别化体现,刑罚个别化思想多体现在对罪犯进行分类性的矫正,特别强调刑罚应该因人而异。例如,刑法修正案(七)中,就明确指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该从严从重处罚,而这一点,也是主观主义的重要体现。其四,刑法用语表述的模糊化,关于刑法用语的表述模糊化,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十分常见,例如,对“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刑法用语的应用,都显得十分模糊和概括,而这种模糊化、概括化的刑法用语表述,更能促进刑事立事的稳定性,保证刑法法网疏而不漏[1]。
  2.2刑法修正的客观解释
  虽然我国刑法修正在主观主义方面的确有明显的体现,但综合来看,立法者对于客观解释的立场要更为偏重一些,如:其一,重视犯罪客观要件的“叙明”表述,在刑法修正案中明显可见,立法者对大多数犯罪的构成要求均采用叙明罪状的立法方法,通过具体、明确、客观地描述犯罪构成的特征,确保司法实践中更能准确、合理地适用法律。其二,定罪量刑中对危害结果的重视,为能够更好的彰显刑法修正案客观主义立场,在修正过程中针对个别条件,还特意删去了犯罪的主观目的,司法实践时,只需根据危害结果进行量刑即可,表明了刑法修正在客观解释上具有严密的刑事法网功能。其三,提高了刑罚幅度的精确与细化。刑法修正案(八)中明显可看出,针对个别地方法定刑有欠合理之处,均重新进行整合、疏理,促进了刑罚幅度的精确化与细化。
  3.我国未来刑法修正基本立场的抉择
  针对我国未来刑法修正基本立场的抉择,应该遵循以下两点原则:⑴兼具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形式合理性是指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官只需根据法律的文字进行判断即可,而实质合理性是指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仅要考虑到法律依据,还需从实质上分析处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各具优点,也各有缺失,若是司法实践中只遵循一种,则会妨碍司法的公正性。基于上述因素考虑,在未来刑法修正中,必须兼顾形式理性与实质正义,在实践中也需遵循“先形式后实质”的规律,当一个行为形式上已构成犯罪,且实质上有处罚的必要时,才可作为犯罪进行主义。⑵兼顾社会现实和立法意图。⑶兼顾社会现实和立法意图,主要是指以融合的姿态将两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优点整合,在刑法的修正中,需坚持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既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不能轻易抛弃立法意图[2]。
  对如上两点未来刑法修正立场应遵循的原则分析认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是密切不可分割的,因此,我国未来刑法修正应该是两者兼顾,采取一种以客观主义为主,以主观主义为辅的折中主义立场,方能显示出刑法修正的合理性。
  4.我国未来刑法立场的实现途径
  通过总结分析认为,我国未来刑法立场应该是一种综合客观与主观主义的并合立场,因此,在实现这种立场时,便需要充分考虑到两点因素,才可确保未来刑法立场不被动摇。其一,立法者需要努力实现主观因素的客观化,主观因素主要存在于人的思想与内心中,从而容易导致衡量方法和标准有失偏颇,因此,需将刑法规范中的评价因素进行具体化和细化,使具有主观色彩的规范词语得到明确,才能确保刑法的规范。其二,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针对刑法的模糊化,可以科学、合理的做出刑法扩张解释,但同时也需有底线,在刑法修正中通过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维持刑法的客观主义底线[3]。
  5.总结
  从我国目前刑法修正案的内容来看,其以刑罚的轻重走向、犯罪圈的扩张、基本刑罚制度等为主要的修正内容。而从刑法修正立场来看,又分为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两种立场,而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两种学说的极端,均会妨碍刑法功能的发挥及刑事法治的实现,因此,在具体的刑法修正及司法实践中,应该对两种立场进行调和,汲取二者的优势,规避两者的弊端,才能保证刑事修正法案的合理、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王玮.对刑法修正后我国缓刑适用条件之理解[J].山东审判,2012,28(4):78-82.
  [2]王强军.刑法修正之于社会舆论:尊重更应超越[J].政法论丛,2014,3(3):104-111.
  [3]蔡道通.论刑法修正案的修正主体[J].南京社会科学,2012,5(5):9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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