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活动违法情形及检察监督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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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涉及检察机关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的法条有两条:一是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确认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监督地位;二是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抗诉权力,并明确了能抗诉的十三种情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裁决都出现了新情况,对检察机关监督民事审判活动的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只依据这两条规定来开展民事审判活动监督工作,逐渐捉襟见肘,检察机关有必要进行新的探索,以适应新的工作形势。笔者在平时工作中,积累了一些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经验,本文将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情形做一个总结。
  一、民事审判活动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法定抗诉事由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那么民事审判活动的内容有哪些呢?笔者认为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到执行环节结束都属于审判活动,包括受案、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其中涉及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管辖、期间、送达、审判组织等各个方面。
  二、民事审判活动违法的几种情形
  (一)管辖违法的情形。该情形主要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违法受理案件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受理案件。
  (二)审判组织成立违法的情形。该情形分两种情况,一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是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三)证据取得的违法情形。该情形包括法院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及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不去或者不及时调查收集等情形。
  (四)审判期间违法情形。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程序违法情形。
  (五)送达的违法情形。法院不送达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开庭通知等文书,剥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上诉权的情形。
  (六)调解的违法情形。该情形主要包含:民事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损害不知情第三人的调解等情形。
  (七)审判程序违法情形。审判程序由于涉及的程序多且复杂,也是审判活动违法的多发地带,该程序的违法情形包括:应当受案不受案、不应受案而受案;应当立案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不允许当事人辩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吞或则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不依法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支付令违法的等多种违法情形。
  (八)执行阶段违法情形。该阶段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民事执行裁定违法或者执行实施行为违法的。如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其他职务违法行为,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形。
  (九)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该违法行为可能出现在审判活动的始终,也是违法行为中危害最大、对司法公正权威性损害最大的。该违法情形的查处,也已经被相关法律所规定,只要严格执行即可。
  三、民事审判活动违法现有的检察监督方式
  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被现有法律所确定的检察监督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这是最为名正言顺的监督途径,也具有一定的实践操作性。对于以抗诉开启的再审程序,法院也较为重视,对案件的公正判决十分有利,但是该规定只限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包含其他的审判活动,监督范围十分有限。二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立案侦查的监督途径,该途径虽然刚性较强,但是实践中由于线索少、案难办等各种因素,执法效果不理想。
  检察机关在近年的工作中,已经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的欠缺有了较深的了解,也做了有益的探索,所以两高、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会签了多个文件,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方式做了相应规定,除了上述抗诉和立案侦查职务犯罪两种方式外还有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员、提出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这些监督方式是对现有监督方式的有利补充,但是不够规范,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程序,缺乏实践指导性,也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刚性不足导致可执行性降低。
  四、民事审判活动违法无法进行检察监督的情形
  虽然近年两高会签了多个文件,客观上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但是由于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涉及面非常广,还有很多方面检察监督还没有涉及,留有大片空白。如虽然2011年两高会签了关于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的文件,但是对于现实中法院经常做的民事执行和解,检察机关还是无法监督。笔者粗略的梳理了一下民事审判活动违法检察机关暂时无法监督的方面,发现有:超出审理期限未审结案件的情况无法监督、民事调解无法监督、民事决定无法监督(如在诉讼进行中,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拘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无法监督等很多情况。民事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要真正完善,任重而道远,需要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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