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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窝案、串案、群案已成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侦查协作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这种基于新形势认识的侦查思維应转化为多样化、多层次的侦查协作模式,并将之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实现打击与防范腐败并举的有效结合。
关键词侦查管辖 侦查协作 多样化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90-02
一、侦查协作多样化是应对贪贿犯罪新特点的侦查模式
我国刑诉法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权属于检察机关,一般是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原则,即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检察机关管辖;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和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和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这种管辖机制在过去级别、区域几元分割、人口流动严密控制的体制下,还能够发挥作用。但如今人口流动已成为社会常态,贪贿犯罪的流动性、交互性、反复性的特点也日趋常态化,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划分立案侦查管辖权就显得不适应了。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即某一贪贿案件交由既非犯罪地检察院,也非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检察院管辖,则更有利于该案的侦破及减少办案阻力。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条作了相应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在指定管辖的情况下,案件侦查可不受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限制。
在办案过程中,由于侦查权地域性的划分及侦查资源等条件的限制,加强各地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间的侦查协作乃是案件侦破工作的必然要求。然而,实践中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破案抢功动机等因素,往往使跨省市、跨地区、跨区县的案件侦查协作出现阻滞,错过最佳破案时机,从而增加了破案难度。
新型的贪贿团伙窝案、串案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或此时有我,彼时有你;或有时单独作案,有时共同作案,面对日益多变的犯罪形式和繁重复杂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各级检察机关树立“侦查协作”的观念,并在这样一种认识的基础上,克服案件侦破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小团体利益的得失。笔者以为,侦查协作至少应当具有以下内涵:
1.大局意识。案件侦查要善于从全局把握,在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犯罪中,犯罪地、犯罪行为地、主要犯罪地、犯罪结果地是相对的,不应拘泥于案情的局部表象,而忽略了案件的全貌,影响案件侦破进程。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该用全局的、动态的、发展的眼光去审视正在侦查或初查的案件。只要有利于提高破案效率,增强打击犯罪力度,都应以局部服从整体,小案服从大案,分案服从全案的意识通力协作侦查,克服地方、部门利益对协作侦查工作的干扰。
2.配合意识。即在侦查协作中,如果某案由A地侦查人员侦查更易于掌握案情,则由A地侦查人员负主责,B地必要时配合;如果由B地侦查人员负责更适宜,则由B地侦查人员负主责,A地配合;如果由两地侦查人员联手共同侦破,更利于互通信息,人员交流,则应由两地共同负责侦查。
选择侦查措施、整合侦查资源也需要有协作配合意识,面对各种具体案件,采用什么样的侦查措施,利用什么的设备技术、人力资源,也要有“协作”意识。只要条件许可,程序合法而又有利于破案,就应该灵活机动运用,取长补短,而不应按思维惯性,只选择自己习惯用的措施,只能用现有自备资源,而不懂得利用兄弟单位的智力与物质资源。
总之,要实现侦查效率的最大化,就应实现侦查资源的最优化利用,克服经验主义、教条主义、长官意识等方面的消极影响,树立“大侦查”观念,从思想意识上冲破“专案专查”的思维定式,将“专案专查”与“协作侦查”有机结合,建立有利于跨辖区协作办案的多样化侦查协作机制,改变以案论案、就侦查论侦查,各自为政、信息封闭、被动应付的局面。
二、现行侦查协作形式需要完善
目前,建立综合有效的一体化打击与预防体系已成为反贪部门共同追求的目标。打击贪贿犯罪的侦查协作机制与预防腐败机制有效结合,能最大限度降低贪贿案件侦破的成本,形成“打中有防”、“防中有打”、“打防并进”的良好反腐败态势。第一,从“打”的角度来说,犯罪的动态化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要开展侦查协作。第二,从“防”的角度来说,犯罪的反复性客观上要求建立能够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遏止犯罪的“网”,而要织好这张网,必然要求有很好的侦查协作机制。第三,从控制犯罪的角度来说,实现侦查资源的优化配置,预防或减少贪贿发案的数量,就须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这需要各地形成协作机制才能办到。
目前,我国侦查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侦查资源配置不平衡。侦查资源配置仍然没有摆脱等级思维模式,即侦查资源仍然是依行政区划级别,而不是依打击犯罪的需要来配置的,一般情况下,侦查资源配置城市优于农村,经济发达的区域优于经济欠发达或不发达的区域,侦查资源配置与打击犯罪需要之间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侦查资源的分配应“按需分配”,而不是“按级分配”,应当在穷、偏、远的地方适当增加侦查力量,以适应这些地区打击贪贿犯罪的需要。
2.侦查工作基础强弱不均。造成这种情况,除上述侦查资源配置不平衡的原因外,各地对反贪工作的重视程度、侦查队伍人员素质、文化历史传统等差异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它直接影响到了贪贿犯罪侦查协作的有效性和打防体系的完善。3.侦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目前,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一般来自法(下转第294页)(上接第290页)律专业院校、部队转业和社会招聘,这些人员的文化素养、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各地区的侦查人员素质情况差别更是很大。面对贪贿犯罪日趋智能化、复杂化的状况,要求在短期内涌现一定数量的“破案高手”、“审讯专家”几乎不太可能,唯一可取的是通过建立侦查协作机制,实现“优势资源共享”。
根据我国现行贪贿案件侦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建立以下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侦查协作机制。
1.短期与长期相结合的侦查协作机制。即根据案情需要,如在突击打击某一犯罪时,可采用短期侦查协作方式;对共同打击和防范涉及双方或多方地域的同类犯罪或常发性犯罪,则宜考虑采用长期侦查协作机制。检察机关侦查技侦手段落后,应该与公安机关技侦部门形成长期的侦查协作机制。
2.层级与同级相结合的侦查协作机制。根据犯罪发展的需要,可以在同一地区内不同级别或相同级别机关之间建立侦查协作机制,如由地区检察机关反贪侦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指挥该辖区内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开展侦查协作;在同级检察机关不同部门之间,如反贪、公诉、侦监、预防、技术部门也可开展侦查协作,适时让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掌握案件侦查进展情况,严把案件质量关,实现了自侦案件快侦、快结、快捕、快诉、快判的良性循环。
3.地区内与跨地区相结合的侦查协作机制。根据贪贿犯罪跨地区日趋增多的现象,建立地区与跨地区相结合的侦查协作机已成为时代要求。按贪贿案件的资金流动以及涉案人员分布特点建立的跨地区侦查协作,可以是同级别的协作,也可以是不同级别的协作,可以是检察系统内的协作,也可以是检察与公安、纪检等跨系统的协作。
4.专业人员与普通侦查人员相结合的侦查协作机制。即在遇到重大疑难贪贿案件时,检察机关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协作侦查,如聘请审计方面专业人员协作审查贪贿案件账目,从而为案件突破提供有力支持。
三、侦查协作多样化应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如上所述,面对贪贿犯罪多元化、动态化、智能化发展趋势,建立多样化侦查协作机制,并将其纳入制度化、法制化已是势在必行。如陕西省宁强县检察院与公安局联合制定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侦查协作办法》,对检察机关反贪、反渎侦查部门和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加强侦查协作的方法作了具体规定,要求相关侦查部门做到案件线索随时移送,信息资源共享,人才、技术互相援助,有力地促进了该地区打击贪贿等职务犯罪和各类经济犯罪工作的深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这些已经出台的成功的侦查协作机制经验,就刑事侦查协作的形式、方法、经费、人力调配、资源共享、责任追究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门法律规定。这种侦查协作机制的内容应当包括:(1)建立侦查协作相关机关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关系,研究侦查协作的方式、途径,及时解决侦查协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2)建立日常情报信息互通制度。通过建立协作办案、相互查证、互通信息的机制,加强对情报信息的沟通、研判与分析,为适时开展具体案件的侦查协助准备条件。
总之,将侦查协作纳入制度化轨道,保证侦查协作的科学决策,就能大大提高侦查贪贿案件的效率,达到“多方互动、互惠双赢”的良好效果。
关键词侦查管辖 侦查协作 多样化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90-02
一、侦查协作多样化是应对贪贿犯罪新特点的侦查模式
我国刑诉法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权属于检察机关,一般是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原则,即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检察机关管辖;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和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和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这种管辖机制在过去级别、区域几元分割、人口流动严密控制的体制下,还能够发挥作用。但如今人口流动已成为社会常态,贪贿犯罪的流动性、交互性、反复性的特点也日趋常态化,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划分立案侦查管辖权就显得不适应了。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即某一贪贿案件交由既非犯罪地检察院,也非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检察院管辖,则更有利于该案的侦破及减少办案阻力。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条作了相应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在指定管辖的情况下,案件侦查可不受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限制。
在办案过程中,由于侦查权地域性的划分及侦查资源等条件的限制,加强各地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间的侦查协作乃是案件侦破工作的必然要求。然而,实践中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破案抢功动机等因素,往往使跨省市、跨地区、跨区县的案件侦查协作出现阻滞,错过最佳破案时机,从而增加了破案难度。
新型的贪贿团伙窝案、串案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或此时有我,彼时有你;或有时单独作案,有时共同作案,面对日益多变的犯罪形式和繁重复杂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各级检察机关树立“侦查协作”的观念,并在这样一种认识的基础上,克服案件侦破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小团体利益的得失。笔者以为,侦查协作至少应当具有以下内涵:
1.大局意识。案件侦查要善于从全局把握,在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犯罪中,犯罪地、犯罪行为地、主要犯罪地、犯罪结果地是相对的,不应拘泥于案情的局部表象,而忽略了案件的全貌,影响案件侦破进程。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该用全局的、动态的、发展的眼光去审视正在侦查或初查的案件。只要有利于提高破案效率,增强打击犯罪力度,都应以局部服从整体,小案服从大案,分案服从全案的意识通力协作侦查,克服地方、部门利益对协作侦查工作的干扰。
2.配合意识。即在侦查协作中,如果某案由A地侦查人员侦查更易于掌握案情,则由A地侦查人员负主责,B地必要时配合;如果由B地侦查人员负责更适宜,则由B地侦查人员负主责,A地配合;如果由两地侦查人员联手共同侦破,更利于互通信息,人员交流,则应由两地共同负责侦查。
选择侦查措施、整合侦查资源也需要有协作配合意识,面对各种具体案件,采用什么样的侦查措施,利用什么的设备技术、人力资源,也要有“协作”意识。只要条件许可,程序合法而又有利于破案,就应该灵活机动运用,取长补短,而不应按思维惯性,只选择自己习惯用的措施,只能用现有自备资源,而不懂得利用兄弟单位的智力与物质资源。
总之,要实现侦查效率的最大化,就应实现侦查资源的最优化利用,克服经验主义、教条主义、长官意识等方面的消极影响,树立“大侦查”观念,从思想意识上冲破“专案专查”的思维定式,将“专案专查”与“协作侦查”有机结合,建立有利于跨辖区协作办案的多样化侦查协作机制,改变以案论案、就侦查论侦查,各自为政、信息封闭、被动应付的局面。
二、现行侦查协作形式需要完善
目前,建立综合有效的一体化打击与预防体系已成为反贪部门共同追求的目标。打击贪贿犯罪的侦查协作机制与预防腐败机制有效结合,能最大限度降低贪贿案件侦破的成本,形成“打中有防”、“防中有打”、“打防并进”的良好反腐败态势。第一,从“打”的角度来说,犯罪的动态化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要开展侦查协作。第二,从“防”的角度来说,犯罪的反复性客观上要求建立能够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遏止犯罪的“网”,而要织好这张网,必然要求有很好的侦查协作机制。第三,从控制犯罪的角度来说,实现侦查资源的优化配置,预防或减少贪贿发案的数量,就须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这需要各地形成协作机制才能办到。
目前,我国侦查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侦查资源配置不平衡。侦查资源配置仍然没有摆脱等级思维模式,即侦查资源仍然是依行政区划级别,而不是依打击犯罪的需要来配置的,一般情况下,侦查资源配置城市优于农村,经济发达的区域优于经济欠发达或不发达的区域,侦查资源配置与打击犯罪需要之间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侦查资源的分配应“按需分配”,而不是“按级分配”,应当在穷、偏、远的地方适当增加侦查力量,以适应这些地区打击贪贿犯罪的需要。
2.侦查工作基础强弱不均。造成这种情况,除上述侦查资源配置不平衡的原因外,各地对反贪工作的重视程度、侦查队伍人员素质、文化历史传统等差异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它直接影响到了贪贿犯罪侦查协作的有效性和打防体系的完善。3.侦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目前,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一般来自法(下转第294页)(上接第290页)律专业院校、部队转业和社会招聘,这些人员的文化素养、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各地区的侦查人员素质情况差别更是很大。面对贪贿犯罪日趋智能化、复杂化的状况,要求在短期内涌现一定数量的“破案高手”、“审讯专家”几乎不太可能,唯一可取的是通过建立侦查协作机制,实现“优势资源共享”。
根据我国现行贪贿案件侦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建立以下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侦查协作机制。
1.短期与长期相结合的侦查协作机制。即根据案情需要,如在突击打击某一犯罪时,可采用短期侦查协作方式;对共同打击和防范涉及双方或多方地域的同类犯罪或常发性犯罪,则宜考虑采用长期侦查协作机制。检察机关侦查技侦手段落后,应该与公安机关技侦部门形成长期的侦查协作机制。
2.层级与同级相结合的侦查协作机制。根据犯罪发展的需要,可以在同一地区内不同级别或相同级别机关之间建立侦查协作机制,如由地区检察机关反贪侦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指挥该辖区内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开展侦查协作;在同级检察机关不同部门之间,如反贪、公诉、侦监、预防、技术部门也可开展侦查协作,适时让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掌握案件侦查进展情况,严把案件质量关,实现了自侦案件快侦、快结、快捕、快诉、快判的良性循环。
3.地区内与跨地区相结合的侦查协作机制。根据贪贿犯罪跨地区日趋增多的现象,建立地区与跨地区相结合的侦查协作机已成为时代要求。按贪贿案件的资金流动以及涉案人员分布特点建立的跨地区侦查协作,可以是同级别的协作,也可以是不同级别的协作,可以是检察系统内的协作,也可以是检察与公安、纪检等跨系统的协作。
4.专业人员与普通侦查人员相结合的侦查协作机制。即在遇到重大疑难贪贿案件时,检察机关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协作侦查,如聘请审计方面专业人员协作审查贪贿案件账目,从而为案件突破提供有力支持。
三、侦查协作多样化应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如上所述,面对贪贿犯罪多元化、动态化、智能化发展趋势,建立多样化侦查协作机制,并将其纳入制度化、法制化已是势在必行。如陕西省宁强县检察院与公安局联合制定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侦查协作办法》,对检察机关反贪、反渎侦查部门和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加强侦查协作的方法作了具体规定,要求相关侦查部门做到案件线索随时移送,信息资源共享,人才、技术互相援助,有力地促进了该地区打击贪贿等职务犯罪和各类经济犯罪工作的深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这些已经出台的成功的侦查协作机制经验,就刑事侦查协作的形式、方法、经费、人力调配、资源共享、责任追究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门法律规定。这种侦查协作机制的内容应当包括:(1)建立侦查协作相关机关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关系,研究侦查协作的方式、途径,及时解决侦查协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2)建立日常情报信息互通制度。通过建立协作办案、相互查证、互通信息的机制,加强对情报信息的沟通、研判与分析,为适时开展具体案件的侦查协助准备条件。
总之,将侦查协作纳入制度化轨道,保证侦查协作的科学决策,就能大大提高侦查贪贿案件的效率,达到“多方互动、互惠双赢”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