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依照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的规定,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职的主席及副主席一至二人,他们在人大闭会期间的职责有两个方面:“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人大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