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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強制法》实施的有效保障,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及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手段,是极受关注的研究领域。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处于起步时期,存在执行过程中“人治”干预及监督机制不建全等薄弱环节。本文针对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健全行政复议制度、杜绝“人治”干预、建全监督体系等完善立法及执法的建议,为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措施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 “人治”干预 监督机制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是我国行政法领域的一项强有力改革措施,成为法学界关注及研究的热点。在行政强制法体系中,行政强制措施是落实行政执法极为重要的方式之一,但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体系尚不成熟,司法实践具体操作缺乏成熟经验,出现了“人治”干预及监督机制不建全等问题,需完善相关立此及加大监督力度。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现状
1.相关立法。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出于制止违法行为目的,为防止损毁证据、危险扩大等行为,避免发生危害,而采取的一种暂时性控制措施,依法暂时对公民人身自由予以限制,或财物予以控制的一种行政行为。2012年1月1日,我国《行政强制法》开始实施,使行政强制的实施有法可依,可以制约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的颁布是我国行政法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对我国行政立法有里程碑的作用。
2.执法现状。近年来,我国加快了民主法治建设的步伐,十九大会议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行政权力是现实社会生活中掌握公共资源最多、干预能力极强的国家权力之一,其中行政强制权又是集强制性、控制性、风险性于一身的国家权力,是行政机关确保行政目的顺利实现的一种手段。但目前相关的法规不完善,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不建全,监督约束不力,近年来在执法过程中,因粗暴执法屡屡产生矛盾,由此而产生负面舆论。
二、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1.行政复议粗线条。行政强制措施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一部分原因是立法因素所致,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粗线条,从执法程序上缺少了制约程序与纠错机会,助长了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当实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防止行政机关执法中造成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但法规较为笼统、简单,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对于行政机关什么情况下构成侵权,没有具有的界定,因此效果不佳。
2.受“人治”干预
行政强制措施执法过程中,受“人治”干预,使行政强制措施执法难度加大。例如某些政府部门,针对行政强制措施执法行使行政权力干预,执行队伍存在某些人员素质偏低现状,对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没有严格的把控,常常存在违法乱纪、随意执法、粗暴执法的现象。
3.监督体系不建全
监督体系不建全是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强制措施与其它法律措施不同,没有相应的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执法时处于没有完全纳入约束机制的状态。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完善对策
1.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现象往往出现在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过程之中。虽然行政强制法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步骤、实施有相关规定,但仍未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因此建议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完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从程序方面防范不当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建议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中明确加入行政强制措施的受案范围,在《行政强制法》中或司法解释中也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受案的范围、具体的操作等。使行政强制措施的各个环节均得到有效控制,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为。建议借鉴德国的方法,在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时有滥用行政职权或者违法行政的情况时,可向法院提起“不作为之诉”请求法院排除损害。
2.杜绝“人治”干预。防范“人治”干预,避免过度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建议实施追责责任制,制约行政机关,防止其过度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监督其在实施过程中,对每个环节、每个步骤均认真负责,将责任制贯穿于其职场生涯,而不是只落实于某一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中。如此一来,即使其想过度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考虑到严格规范的责任制,会令其产生畏惧感。
3.建全监督体系。公权力的监督是有效防止不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条根本途径,也是一种预防性监控形式。目前我国的监督机制不建全,对行政强制的实施大多采取事后监督、纠错的方式,监督控制力度不足。因此建议完善监督机制,建议考虑以第三方机构监督的方式,公正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从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控、事中监督,在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过程中,第三方机构可对派具有资质人员监督所有实施环节,对公权力予以制约,保护行政相对人。
四、结语
十九大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监督势在必行,希望本文为规范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制度,为防止滥用公权力,保护民众合法权益提供有益借鉴。
参考文献:
[1]陈 党.问责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李春梅(1974-),女,1992年从事成人教育教学至今,研究方向:法学专业教学,工作单位:绥化广播电视大学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 “人治”干预 监督机制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是我国行政法领域的一项强有力改革措施,成为法学界关注及研究的热点。在行政强制法体系中,行政强制措施是落实行政执法极为重要的方式之一,但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体系尚不成熟,司法实践具体操作缺乏成熟经验,出现了“人治”干预及监督机制不建全等问题,需完善相关立此及加大监督力度。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现状
1.相关立法。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出于制止违法行为目的,为防止损毁证据、危险扩大等行为,避免发生危害,而采取的一种暂时性控制措施,依法暂时对公民人身自由予以限制,或财物予以控制的一种行政行为。2012年1月1日,我国《行政强制法》开始实施,使行政强制的实施有法可依,可以制约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的颁布是我国行政法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对我国行政立法有里程碑的作用。
2.执法现状。近年来,我国加快了民主法治建设的步伐,十九大会议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行政权力是现实社会生活中掌握公共资源最多、干预能力极强的国家权力之一,其中行政强制权又是集强制性、控制性、风险性于一身的国家权力,是行政机关确保行政目的顺利实现的一种手段。但目前相关的法规不完善,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不建全,监督约束不力,近年来在执法过程中,因粗暴执法屡屡产生矛盾,由此而产生负面舆论。
二、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1.行政复议粗线条。行政强制措施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一部分原因是立法因素所致,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粗线条,从执法程序上缺少了制约程序与纠错机会,助长了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当实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防止行政机关执法中造成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但法规较为笼统、简单,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对于行政机关什么情况下构成侵权,没有具有的界定,因此效果不佳。
2.受“人治”干预
行政强制措施执法过程中,受“人治”干预,使行政强制措施执法难度加大。例如某些政府部门,针对行政强制措施执法行使行政权力干预,执行队伍存在某些人员素质偏低现状,对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没有严格的把控,常常存在违法乱纪、随意执法、粗暴执法的现象。
3.监督体系不建全
监督体系不建全是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强制措施与其它法律措施不同,没有相应的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执法时处于没有完全纳入约束机制的状态。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完善对策
1.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现象往往出现在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过程之中。虽然行政强制法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步骤、实施有相关规定,但仍未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因此建议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完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从程序方面防范不当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建议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中明确加入行政强制措施的受案范围,在《行政强制法》中或司法解释中也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受案的范围、具体的操作等。使行政强制措施的各个环节均得到有效控制,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为。建议借鉴德国的方法,在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时有滥用行政职权或者违法行政的情况时,可向法院提起“不作为之诉”请求法院排除损害。
2.杜绝“人治”干预。防范“人治”干预,避免过度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建议实施追责责任制,制约行政机关,防止其过度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监督其在实施过程中,对每个环节、每个步骤均认真负责,将责任制贯穿于其职场生涯,而不是只落实于某一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中。如此一来,即使其想过度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考虑到严格规范的责任制,会令其产生畏惧感。
3.建全监督体系。公权力的监督是有效防止不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条根本途径,也是一种预防性监控形式。目前我国的监督机制不建全,对行政强制的实施大多采取事后监督、纠错的方式,监督控制力度不足。因此建议完善监督机制,建议考虑以第三方机构监督的方式,公正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从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控、事中监督,在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过程中,第三方机构可对派具有资质人员监督所有实施环节,对公权力予以制约,保护行政相对人。
四、结语
十九大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监督势在必行,希望本文为规范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制度,为防止滥用公权力,保护民众合法权益提供有益借鉴。
参考文献:
[1]陈 党.问责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李春梅(1974-),女,1992年从事成人教育教学至今,研究方向:法学专业教学,工作单位:绥化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