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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彩礼归谁所有?
东莞市横岭镇余先生陈述:
我是重庆农村的一个小伙子,由于常年在广东打工,成了一名大龄未婚青年。父母为我物色了同村的一个女孩,并且在我回去探亲的时候匆忙订婚。根据我们农村的标准,我家给了女孩家两万元作为结婚的彩礼。后来在相处中,我们两人都感觉对方不适合,于是女孩提出分手,但是认为彩礼是我家赠送给他们家的,已经属于他们家的财产,不需要返还给我。请问女孩是否应该返还彩礼给我?
答:彩礼是我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是指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根本上来讲,彩礼是男方为了与女方成立婚姻而给付的财产,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因此,如果没有了结婚的这个前提,那么赠与也是不成立的。综合上述的法律解释以及你的陈述,女孩应该返还两万元的彩礼给你。
二、我能要求
离婚损害赔偿吗?
鹤山市沙坪镇李女士陈述:
我与前夫于2002年结婚,婚后感情一直稳定,经济条件也逐渐变好。但是随着经济条件的好转,我发现他在外面与别人同居,经过多次的协商之后,他还是屡教不改,于是在我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们于2009年9月协议离婚,并于同年的10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现在我才知道原来在他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但是我们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现在我还能到法院起诉要求他赔偿吗?
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根据你的陈述,你在登记离婚的时候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你前夫的离婚损害赔偿,而且从你进行离婚登记至今还未到一年,因此,你到法院起诉要求你前夫对你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特约主持:吴枫
电子邮箱:jmwyxiongzh@126.com
东莞市横岭镇余先生陈述:
我是重庆农村的一个小伙子,由于常年在广东打工,成了一名大龄未婚青年。父母为我物色了同村的一个女孩,并且在我回去探亲的时候匆忙订婚。根据我们农村的标准,我家给了女孩家两万元作为结婚的彩礼。后来在相处中,我们两人都感觉对方不适合,于是女孩提出分手,但是认为彩礼是我家赠送给他们家的,已经属于他们家的财产,不需要返还给我。请问女孩是否应该返还彩礼给我?
答:彩礼是我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是指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根本上来讲,彩礼是男方为了与女方成立婚姻而给付的财产,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因此,如果没有了结婚的这个前提,那么赠与也是不成立的。综合上述的法律解释以及你的陈述,女孩应该返还两万元的彩礼给你。
二、我能要求
离婚损害赔偿吗?
鹤山市沙坪镇李女士陈述:
我与前夫于2002年结婚,婚后感情一直稳定,经济条件也逐渐变好。但是随着经济条件的好转,我发现他在外面与别人同居,经过多次的协商之后,他还是屡教不改,于是在我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们于2009年9月协议离婚,并于同年的10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现在我才知道原来在他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但是我们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现在我还能到法院起诉要求他赔偿吗?
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根据你的陈述,你在登记离婚的时候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你前夫的离婚损害赔偿,而且从你进行离婚登记至今还未到一年,因此,你到法院起诉要求你前夫对你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特约主持:吴枫
电子邮箱:jmwyxiongzh@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