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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的作为民事法律事实,强调当事人在为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时,无绝对的处分权。既无对该项标的物的处分权,从本质上讲就不存在对该特定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无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对社会道德的维系。因此,对无因管理之债中的管理人之主客观要件进行探析,是确定无因管理之债是否形成的关键。从民法的价值体系中不难看出,管理人实施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公序良俗的维护,因此,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无因管理固定下来,有利于社会稳定。在现今社会普遍道德滑坡的背景下,对无因管理的研究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