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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东北粮食生产获得大丰收,为稳定玉米价格,调动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农民增产增收,国家出台了临时收储政策,已分五批给东北下达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任务。这一政策的出台,有效遏制了玉米价格的下滑趋势,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但是,国家这种做法缺少引导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长效机制,只是权宜之计。从长远看,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制定出台《玉米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让农民保持增产就能增收的信心,持续激励农民种粮积极性。
为了切实保护粮农利益,2004年,国家决定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对粮食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这是一项政治任务,是中央惠农政策的具体体现,对促进粮食生产、实现农民增收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04年以来,我国粮食产量连续5年丰收,从我国粮食波动发展的历史看,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连续丰收之后往往伴随着连续的减产,究其原因,最重要的就在于“谷贱伤农”,连续的丰收导致了粮食的相对过剩,出现农民卖粮难的现象,极大地抑制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导致形成丰年歉年有序循环。2005年以来,国家在水稻、小麦主产区接连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有效预防了“谷贱伤农”的历史重演,稳定了粮价,保障了农民利益,提高了农民种粮积极性,收到很好效果。
玉米作为我国三大粮食品种之一,在粮食购销市场化之前,都享有订购价、保护价和粮食加价政策;在粮食购销市场化之后,小麦、水稻国家都制定了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唯独玉米无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在丰收年份和市场需求不足时完全由市场调节,而在歉收年份和市场供给不足时国家在流通领域实行宏观控制,导致玉米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市场规律作用降低,价格没有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种植积极性。
制定《玉米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理由,主要基于以下二个方面:一是玉米是重要的“口粮”,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玉米作为我国三大粮食品种之一,是人们的重要“口粮”,而非主要工业原料。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虽然玉米作为口粮直接食用的比例逐步降低,每年仅消费274亿斤,占玉米消费总量的9.4%;但大部分作为饲料转化成了肉蛋奶,是人们重要的间接口粮,消费比例占63%;工业消费只占很小部分。玉米作为直接和间接口粮,消费比例占总消费量的72.4%,因此,玉米的生产总量直接影响着国家粮食安全,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制定《玉米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有政策依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制定《玉米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要坚持以下两点:一是制定执行预案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执行预案要坚持“适时、适量、适价”的基本原则。适时,即按照农闲时来开展收购活动,如东北地区收购玉米在每年的1—2月份完成;适量,即按最低价收购的玉米数量要科学,太多则违背市场规律,太少则影响农民种粮效益,影响粮食安全,要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确定;适价,即在制定玉米最低收购价时,使农民种玉米获得的收益与社会平均收益持平或偏上一点。如,2008年吉林省玉米生产资料成本每斤0.43元,劳动和耕地成本每斤0.23—0.27元,合计生产成本每斤0.66—0.70元,考虑农民合理收益,最低收购价标准三等品每市斤在0.75元以上为宜。
二是要科学确定玉米最低收购价执行主体。据测算,现在我国玉米饲料消费占总消费量的63%,深加工消费占总消费量的20%,两者占消费总量的83%,因此玉米饲料企业和深加工企业是实现玉米消费的重要途径。将饲料企业和深加工企业纳入最低收购价主体,既可充分保障企业的利益,又能促进玉米消费,避免因企业玉米消费不足而出现的卖难现象,影响玉米生产,影响粮食安全。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农业科学院院长)
为了切实保护粮农利益,2004年,国家决定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对粮食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这是一项政治任务,是中央惠农政策的具体体现,对促进粮食生产、实现农民增收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04年以来,我国粮食产量连续5年丰收,从我国粮食波动发展的历史看,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连续丰收之后往往伴随着连续的减产,究其原因,最重要的就在于“谷贱伤农”,连续的丰收导致了粮食的相对过剩,出现农民卖粮难的现象,极大地抑制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导致形成丰年歉年有序循环。2005年以来,国家在水稻、小麦主产区接连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有效预防了“谷贱伤农”的历史重演,稳定了粮价,保障了农民利益,提高了农民种粮积极性,收到很好效果。
玉米作为我国三大粮食品种之一,在粮食购销市场化之前,都享有订购价、保护价和粮食加价政策;在粮食购销市场化之后,小麦、水稻国家都制定了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唯独玉米无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在丰收年份和市场需求不足时完全由市场调节,而在歉收年份和市场供给不足时国家在流通领域实行宏观控制,导致玉米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市场规律作用降低,价格没有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种植积极性。
制定《玉米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理由,主要基于以下二个方面:一是玉米是重要的“口粮”,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玉米作为我国三大粮食品种之一,是人们的重要“口粮”,而非主要工业原料。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虽然玉米作为口粮直接食用的比例逐步降低,每年仅消费274亿斤,占玉米消费总量的9.4%;但大部分作为饲料转化成了肉蛋奶,是人们重要的间接口粮,消费比例占63%;工业消费只占很小部分。玉米作为直接和间接口粮,消费比例占总消费量的72.4%,因此,玉米的生产总量直接影响着国家粮食安全,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制定《玉米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有政策依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制定《玉米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要坚持以下两点:一是制定执行预案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执行预案要坚持“适时、适量、适价”的基本原则。适时,即按照农闲时来开展收购活动,如东北地区收购玉米在每年的1—2月份完成;适量,即按最低价收购的玉米数量要科学,太多则违背市场规律,太少则影响农民种粮效益,影响粮食安全,要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确定;适价,即在制定玉米最低收购价时,使农民种玉米获得的收益与社会平均收益持平或偏上一点。如,2008年吉林省玉米生产资料成本每斤0.43元,劳动和耕地成本每斤0.23—0.27元,合计生产成本每斤0.66—0.70元,考虑农民合理收益,最低收购价标准三等品每市斤在0.75元以上为宜。
二是要科学确定玉米最低收购价执行主体。据测算,现在我国玉米饲料消费占总消费量的63%,深加工消费占总消费量的20%,两者占消费总量的83%,因此玉米饲料企业和深加工企业是实现玉米消费的重要途径。将饲料企业和深加工企业纳入最低收购价主体,既可充分保障企业的利益,又能促进玉米消费,避免因企业玉米消费不足而出现的卖难现象,影响玉米生产,影响粮食安全。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农业科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