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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1993年颁布施行以来,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立法时的条件所限,该法本身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憾,导致其实施结果未能完全达到立法时的预期。随着我国2007年《反垄断法》的出台,一个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竞争法体系已经建立。至此,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与完善,使其与《反垄断法》相协调已然成为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时代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