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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过去,不少机手在遭遇农机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往往采取忍气吞声或息事宁人的态度,未向销售商讨个“说法”,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在客观上纵容了不法经营者。因此机手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王某有一辆农用运输车,因发生交通事故送去大修,更换了整个车架。修完后王某急于投入运营。又碍于情面没有向修理厂索取修理合格证和维修发票。9个月后,到了机动车年度检验的时间,由于大修后农用车的车架号码与行驶证上的记载不相符,车辆管理部门拒绝该车参加年度检验,王某这时才想起来,更换车架后没有到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车架号码。此时再回过头来找维修厂时,该厂已经关门大吉了,王某追悔莫及。向经营者索要修理合格证和发票,这是法律赋予用户的权力,并不是对经营者不信任。机手不要自己放弃这种权力。
2.要提供造成损害的真凭实据
机手因购买劣质农机产品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害需要投诉时,首先要有真凭实据。俗话说:“口说无凭。”没有真凭实据,最好不要打官司。若举证不力,不但诉求得不到满足,还要支付诉讼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着因果关系,不能只重事实而不重取证。
农机产品质量投诉证据包括两个方面:①书面证据。如购机发票、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广告宣传单等,这些凭证是生产者、经营者对其产品质量所做的保证和承诺,是对用户的一种“明示担保”。同时凭证必须齐全、真实和有效。所谓凭证“真实有效”,就是无论是发票还是合格证,都必须写明购机日期、型号、规格、编号,同时要与实物上的规格及号码一致,而且发票上盖有销售单位的图章,否则凭证就是不真实的,是无效的。有的机手不重视《使用说明书》的证据作用,从法律的角度讲,《使用说明书》是生产者对于产品质量的明示担保。一旦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用户打起产品质量官司时,《使用说明书》能够派上用场。②实施消费时造成损害的现场证据,包括人证和物证,特别是损毁零件的各部分实物,因为它是最能表明产品存在缺陷的证据,而产品存在缺陷是厂家或商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3.质量纠纷诉求要合情合理
在农机产品或服务质量维权问题上,少数用户提出无理甚至苛刻的要求,这样不仅花费了无谓的精力和金钱。而且问题不能得到满意解决。因此要提倡“理性维权”。所谓“理性维权”,就是一旦发生农机产品或服务质量纠纷时,用户要通过合法、合理、正确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首先,向经营者或者权威的调解机构提出合理的诉求。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据。其次,如果双方对产品或服务质量责任存在分歧。又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技术鉴定。不要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第三。要多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的法律条款,向律师请教处理此类问题的方法和程序。最后,不要情绪激动。即使机手有理、有据。也不能头脑发热而采取任何激化矛盾的方式或行为。
4.要正视己方的责任
(1)在交通事故索赔中,要依据车辆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按照双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的不同,承担相应的赔偿。即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无过错的一方不赔偿,双方有过错的,按事故责任大小分摊,不要无视自己的责任和过错。一味地指责对方。
(2)未经生产厂家许可,在车辆上安装使用了某些部件(例如机手私自加装钢板弹簧)。或者对挂车进行了改装。由此造成的损坏,不属于销售者质量担保的范围。如果机手提出索赔。法律是不会支持的。
(3)有关危及人身和农机安全的部位,如果生产者没有在《使用说明书》中作出详细的解释、警示和说明,那么责任在生产者:如果以上事项在《使用说明书》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警示,但是机手没有看或者没有照着规定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去做,那么责任就在用户了。
(4)在交通事故调解中,有的当事人被认定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却感叹己方没有“靠山”,怀疑对方“买通”交警。致使事故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对自己不利,这种偏激情绪会使事故调解工作复杂化,使当事人耗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交通事故调解人员专司此职,训练有素。应当相信政府部门会公平、合理地划分事故责任和计算损害赔偿费。不要无端地猜疑。
王某有一辆农用运输车,因发生交通事故送去大修,更换了整个车架。修完后王某急于投入运营。又碍于情面没有向修理厂索取修理合格证和维修发票。9个月后,到了机动车年度检验的时间,由于大修后农用车的车架号码与行驶证上的记载不相符,车辆管理部门拒绝该车参加年度检验,王某这时才想起来,更换车架后没有到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车架号码。此时再回过头来找维修厂时,该厂已经关门大吉了,王某追悔莫及。向经营者索要修理合格证和发票,这是法律赋予用户的权力,并不是对经营者不信任。机手不要自己放弃这种权力。
2.要提供造成损害的真凭实据
机手因购买劣质农机产品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害需要投诉时,首先要有真凭实据。俗话说:“口说无凭。”没有真凭实据,最好不要打官司。若举证不力,不但诉求得不到满足,还要支付诉讼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着因果关系,不能只重事实而不重取证。
农机产品质量投诉证据包括两个方面:①书面证据。如购机发票、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广告宣传单等,这些凭证是生产者、经营者对其产品质量所做的保证和承诺,是对用户的一种“明示担保”。同时凭证必须齐全、真实和有效。所谓凭证“真实有效”,就是无论是发票还是合格证,都必须写明购机日期、型号、规格、编号,同时要与实物上的规格及号码一致,而且发票上盖有销售单位的图章,否则凭证就是不真实的,是无效的。有的机手不重视《使用说明书》的证据作用,从法律的角度讲,《使用说明书》是生产者对于产品质量的明示担保。一旦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用户打起产品质量官司时,《使用说明书》能够派上用场。②实施消费时造成损害的现场证据,包括人证和物证,特别是损毁零件的各部分实物,因为它是最能表明产品存在缺陷的证据,而产品存在缺陷是厂家或商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3.质量纠纷诉求要合情合理
在农机产品或服务质量维权问题上,少数用户提出无理甚至苛刻的要求,这样不仅花费了无谓的精力和金钱。而且问题不能得到满意解决。因此要提倡“理性维权”。所谓“理性维权”,就是一旦发生农机产品或服务质量纠纷时,用户要通过合法、合理、正确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首先,向经营者或者权威的调解机构提出合理的诉求。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据。其次,如果双方对产品或服务质量责任存在分歧。又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技术鉴定。不要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第三。要多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的法律条款,向律师请教处理此类问题的方法和程序。最后,不要情绪激动。即使机手有理、有据。也不能头脑发热而采取任何激化矛盾的方式或行为。
4.要正视己方的责任
(1)在交通事故索赔中,要依据车辆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按照双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的不同,承担相应的赔偿。即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无过错的一方不赔偿,双方有过错的,按事故责任大小分摊,不要无视自己的责任和过错。一味地指责对方。
(2)未经生产厂家许可,在车辆上安装使用了某些部件(例如机手私自加装钢板弹簧)。或者对挂车进行了改装。由此造成的损坏,不属于销售者质量担保的范围。如果机手提出索赔。法律是不会支持的。
(3)有关危及人身和农机安全的部位,如果生产者没有在《使用说明书》中作出详细的解释、警示和说明,那么责任在生产者:如果以上事项在《使用说明书》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警示,但是机手没有看或者没有照着规定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去做,那么责任就在用户了。
(4)在交通事故调解中,有的当事人被认定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却感叹己方没有“靠山”,怀疑对方“买通”交警。致使事故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对自己不利,这种偏激情绪会使事故调解工作复杂化,使当事人耗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交通事故调解人员专司此职,训练有素。应当相信政府部门会公平、合理地划分事故责任和计算损害赔偿费。不要无端地猜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