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明星名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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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因为明星身份特殊,网络上经常能够看到对明星私生活的深入挖掘以及侵犯其名誉的行为。我们的研究从明星名人名誉权和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着手,旨在找到二者的平衡,维护明星名人的正当权利,保护公众的知情权与言论自由权。
  关键词:明星名人;隐私权;名誉权;网络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247-02
  作者简介:翁宇菲(1994-),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本科生。
  一、网络侵权的可能性
  2015年2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117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79%。①社会大众通过网络行使舆论监督,同时也因为公众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而容易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职业的需要生活在聚光灯下,明星名人的权利就容易受到威胁。
  二、明星名人
  本文所指的明星名人是自愿的有限公共人物,也被称为“漩涡公共人物”。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这类人“将自己置于公共问题的漩涡中,从事意在通过吸引公众注意力来影响结果的行为”。②在认定这种明星名人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标准:当事人是否具有经常和持续接触媒体的能力。如果没有,就不应被视为明星名人。③
  (一)公众性明星名人与公众、媒体息息相关,一言一行都会产生强大的社会效应,社会大众都很乐于谈论或者模仿明星名人的一言一行,因此他们的私人行为也具有公共利益。
  (二)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性一方面社会大众希望通过对明星的关注满足自身的猎奇心理,另一方面明星名人也希望自己的私生活私行为不受打扰,因此产生了冲突。我们的调查也表明,80%的人都认为如今网络言论非常混乱,二者容易发生冲突。
  三、我国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可见我国是将名誉权与隐私权作为单独的权利保护的,但是并没有独立的关于明星名人的名誉权与隐私权的法律。
  (二)技术层面
  因为网络用户的复杂多样,权利人很难找到“被告”。网络服务供应商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放宽审核机制,使得各种侵权行为能够不被追究。我国对明星名人的名誉权与隐私权的保护是不够的。
  四、限制
  由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隐私权与媒体、社会大众的正常舆论监督之间存在冲突,因此对“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④,但是对明星名人权利的限制也要有原则。对此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提供了一个较抽象的答案即“合法的公众知情权仅存在于有益于民主社会的讨论的事实报道中”。笔者认为,对于明星名人权利的限制应该是与社会大众相关联的,例如具有巨大新闻价值的事件、与社会利益相关联的事件。一些私人的行为不应该被暴露在公众视野下。
  五、保护
  (一)专门保护要界定和保护明星名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首先要单独出台法律法规,进行专门的保护。
  (二)完善网络侵权的管理与监督虽然侵权责任法在这方面已经有了规定,但是目前看来效果并不明显,我国可以根据已经制定的法条,明确划分网络侵权的责任,明确网络服务供应商的审查责任。
  六、建议
  我国目前对隐私权与名誉权都采取四要件说。对明星名人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可以在这个基础上,通过增加免责条款的方式使对他的保护和限制得到一个平衡。
  受害人确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这就是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四个构成要件。
  (一)受害人确有被损害的事实。名誉权与隐私权不像财产权利那样明确,所以明星名人的普遍社会公众评价降低导致精神痛苦的,可以认为是名誉权受到损害;个人正常生活受到侵扰导致精神痛苦的,可以认定是隐私权受到损害。这里的正常生活,应该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日常生活行为。至于现有和可期待财产损失,笔者认为不能作为判断的标准,因为名誉权和隐私权本就是人格权利,它们被侵害时更重要的是造成精神痛苦,不应用财产来衡量。
  (二)行为人行为违法。例如在明星名人的住所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即属于违法,因为住所是非常私人的生活领域。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明星名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个人正常生活受到侵扰的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密切的关联。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五)免责条款:因为明星名人的名誉权与隐私权有其独特性,不能按照一般人的方式进行规定。所以要规定免责条款。在名誉权方面,可以采用“真实恶意原则”,即媒体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自己认为报道是真实的即可以免责。隐私权方面,能够满足报道是有新闻价值的、与社会利益相关的、报道手段不违法的这几个条件,媒体可以主张免责。
  [注释]
  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52
  ②Gertz vRobert Welch,Inc,418US323(1974),第352页
  ②郭春镇公共人物理论视角下网络谣言的规制[J]法学研究,2014(04)
  ④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静民一(民)初字第1776号,范某某案判决书
  杨小凤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与媒体自由的冲突与平衡[D]中国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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