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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然而,行政决策的行为性质一直含糊不清。行政决策应当纳入到行政行为体系之中,以清晰严格的法律概念对其进行描述。而行政决策分类中重大行政决策概念也应当尽可能通过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