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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公司是于2006年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公司发生广告费用180万元,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直到2011年才达到已完工条件,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