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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以来,用以更正和取代“六书”说的新造字法学说渐次形成,其中唐氏“三书说”之“会意”最为庞杂,难成其“类”,其造字“三个时期”的划分也不免陷入机械化。陈、裘两家的“三书说”都包含“假借”,是因为混淆了文字运用类型与文字构造类型这两种不同的类型。裘氏提出“记号字”和“半记号字”的概念,势必使得对于字形结构的分析因人而异,因书体而异,似无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