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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在6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报省政府办公厅,各设区市的上报材料中应合所辖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