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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父母的“黄昏恋”伸手太长,强加干涉,地方立法能否对此进行约束?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近日继续审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審稿)》。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上作出诸多修改,涉及养老服务体系、宜居环境建设、医疗健康保障等多个方面。
不得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
热播剧《我的前半生》中,热情外向的罗妈妈遇到自己的晚年幸福崔叔叔,两人的“黄昏恋”却遭到了崔叔叔儿子的反对。
从国外归来的儿子认为,罗妈妈是因为贪图自己父亲的钱财和房产才想嫁给他,不顾父亲的反对,决然将罗妈妈赶出家门。
近年来,与电视剧中罗妈妈与崔叔叔遭遇类似的“黄昏恋”并不鲜见,但解决办法与化解纠纷的手段颇少,留下了诸多隐患。
对此,修订草案规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不仅如此,修订草案还明确了追责条款。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不能对父母的感情生活干涉太多,子女也不能对父母不闻不问,不履行赡养义务。
修订草案对赡养、扶养老年人作出具体规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入住养老院服务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对较长时间未探望的,赡养人、扶养人所在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
修订草案还明确,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老年人财产权问题,修订草案也予以明确规定。
父母含辛茹苦十几年将孩子抚养长大,孩子反过来竟还要“啃老”。
社会上,不乏有子女私自处置父母房屋或财产而让双亲无处安身的事件曝光。
对此,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不得因老年人处分财产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赡养人、扶养人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追责”让“黄昏恋”更有保障
老年人再婚是他们合法的权利,这点《婚姻法》早有规定。当然,地方在制定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子女不得干涉老人“黄昏恋”,并不是简单对法律条文的重申,因为婚恋权本身也是老年人权益不可缺省的内容,同时,对与老年人“黄昏恋”密切相关的财产权益作出相应更明细的规定,很有必要。
前不久云南也提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再婚老年人可以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及处分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这些规定的确有必要,首先要让子女看到干扰老人婚恋存在清晰的行为界线,有积极引导价值。
老年人婚恋不但关乎家庭伦理,更与家庭财产密切相关,再婚老人一般都与前配偶育有子女,关系复杂、利益交错,同时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涉及住房、医疗费用、财产继承、赡养等一系列问题,若不能妥善处理,很容易引发矛盾。一般而言,由于老年人在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婚恋牵涉到利益纠纷,很容易受到子女的干涉。此类矛盾属于民事调解的范畴,老人不主张司法不干预;而在公共管理、行政等领域,老年人婚恋与子女的矛盾,往往被当成家务事看待,缺少必要的干预、保护与惩戒机制。
相比于此前山东与云南的立法,湖北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在于“追责”的规定,赋权老年人所在单位、村(居)委员会、公安机关等机构,介入到干涉老年人“黄昏恋”权益的保护中来,给老年人撑腰,疏导化解矛盾,提供庇护和相关的服务等等。毕竟,保障老年人权益,需要的不只是明晰的权益清单,更需要实务中来自家庭之外“他保护”的力量援助,使得“黄昏恋”的矛盾跳出传统“家务事”范畴,保障才能到位。
心理学家:子女应理解老人对爱的渴望
有调查表明,我国有抑郁情绪的老人占40%,主要因素是丧偶。《中国心理卫生杂志》刊载的一项调查显示,丧偶者有孤独感的比例为17.1%,高于在婚者的4.3%。中国人民大学的统计表明,50%的老年人认为再婚的阻力来自传统观念的束缚,此外还有子女反对、财产分割等许多实际问题。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张君诚说,对于老人寻找另一半的问题,需要征求老人的意见。如果老人无意向,子女也不应该强求。如果老人有再婚意向,子女应多从老人角度考虑。“老年人也有追求婚姻幸福的权利。作为子女要懂得尊重父母的再婚愿望,这才是真正的孝顺。实际上,儿女虽然是老人的至亲,但是终究是非常独立的个体,有了自己的家庭和生活,这会使老人从内心里拉开了与儿女们的距离。
张君诚说,独身老人排解孤独和寂寞最好的办法,就是找一个伴。“这层关系会更有效地帮助老人们走出不良的情绪困扰,增强内心的安全感,这种感觉往往是老年人非常缺乏而且非常需要的。”
但现实中,老人往往受观念束缚,认为再找老伴就会给家人增添麻烦。对此,张君诚称,老人们的担忧不无道理,再婚意味着家庭人事的变动甚至影响到财产。张君诚指出,婚姻需要一定的感情基础,幸福的生活还需老人自己勇敢而明智的选择。
案例1:子女支持,两独身老人组成幸福家庭
刘大爷今年63岁,王婆婆比他小两岁,两人都是独身老人,平时,两人经常下午在公园里跳舞,加上两人的家都相距不远,相处了一段时间以后,两人都觉得和对方合得来。刘大爷和王婆婆最终决定在一起,双方的子女也都表示支持,于是,两人于今年上半年领了结婚证。如今,刘大爷和王婆婆的感情生活,丝毫不亚于新婚小夫妻。
对于领证这件事,刘大爷认为很有必要,因为在他看来,只有领了证,才算是给王婆婆一个“名分”。对于财产如何分配,两人并未透露。
案例2:儿子的一句“不合适”,她只好放弃爱情
刘大爷和王婆婆的爱情是值得人羡慕的。在记者的走访中,多数独身中老年人在择偶方面会更多考虑子女的意见,有的甚至因不愿为子女添麻烦而放弃。
李女士今年56岁,丈夫于十多年前不幸去世,她既当爹又当妈,辛苦将儿子抚养长大。如今,儿子已经组成了自己的小家庭,李女士的生活重心自然就转移到了照顾孙子上,李女士每天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接孙子上幼儿园。在此期间,她结识了同小区的一位退休教师,相处之后,两人觉得挺聊得来,性格也合得来,自然而然想到结婚。当她将这个想法告诉儿子后,儿子觉得“不合适”,她也只好作罢。在李女士看来,儿子的意见很重要,如果他不同意,两人即使结婚,婚后也不会幸福。
案例3:她不愿再婚,就想做他一辈子的舞伴
今年50多岁的李阿姨喜欢跳广场舞,她的舞伴——59岁的钱大叔也是她的男朋友。两人都觉得没必要结婚,所以也没对家人说。平时,两人只有在跳舞的时候才见面,家里有好吃的都会带给对方,但是跳舞一结束都各回各家,所以没有人知道他们的关系。“就这样,做他一辈子的舞伴,挺好的。”李阿姨说。
钱大叔说,他离异,她丧偶,跳舞跳累了的时候,两人就坐在一旁聊聊天,分享生活中遇到的喜怒哀乐。对于结婚,两人目标一致,那就是不结婚,他俩都认为,结婚是两家人的事情,一旦涉及结婚,会有更多亲戚朋友介入到他们的生活中来,而且婚后可能会给孩子们的生活造成影响,所以他俩都认为没必要“折腾”。(资料来源:《法制日报》、《楚天金报》、《海南特区报》)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近日继续审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審稿)》。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上作出诸多修改,涉及养老服务体系、宜居环境建设、医疗健康保障等多个方面。
不得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
热播剧《我的前半生》中,热情外向的罗妈妈遇到自己的晚年幸福崔叔叔,两人的“黄昏恋”却遭到了崔叔叔儿子的反对。
从国外归来的儿子认为,罗妈妈是因为贪图自己父亲的钱财和房产才想嫁给他,不顾父亲的反对,决然将罗妈妈赶出家门。
近年来,与电视剧中罗妈妈与崔叔叔遭遇类似的“黄昏恋”并不鲜见,但解决办法与化解纠纷的手段颇少,留下了诸多隐患。
对此,修订草案规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不仅如此,修订草案还明确了追责条款。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不能对父母的感情生活干涉太多,子女也不能对父母不闻不问,不履行赡养义务。
修订草案对赡养、扶养老年人作出具体规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入住养老院服务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对较长时间未探望的,赡养人、扶养人所在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
修订草案还明确,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老年人财产权问题,修订草案也予以明确规定。
父母含辛茹苦十几年将孩子抚养长大,孩子反过来竟还要“啃老”。
社会上,不乏有子女私自处置父母房屋或财产而让双亲无处安身的事件曝光。
对此,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不得因老年人处分财产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赡养人、扶养人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追责”让“黄昏恋”更有保障
老年人再婚是他们合法的权利,这点《婚姻法》早有规定。当然,地方在制定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子女不得干涉老人“黄昏恋”,并不是简单对法律条文的重申,因为婚恋权本身也是老年人权益不可缺省的内容,同时,对与老年人“黄昏恋”密切相关的财产权益作出相应更明细的规定,很有必要。
前不久云南也提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再婚老年人可以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及处分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这些规定的确有必要,首先要让子女看到干扰老人婚恋存在清晰的行为界线,有积极引导价值。
老年人婚恋不但关乎家庭伦理,更与家庭财产密切相关,再婚老人一般都与前配偶育有子女,关系复杂、利益交错,同时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涉及住房、医疗费用、财产继承、赡养等一系列问题,若不能妥善处理,很容易引发矛盾。一般而言,由于老年人在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婚恋牵涉到利益纠纷,很容易受到子女的干涉。此类矛盾属于民事调解的范畴,老人不主张司法不干预;而在公共管理、行政等领域,老年人婚恋与子女的矛盾,往往被当成家务事看待,缺少必要的干预、保护与惩戒机制。
相比于此前山东与云南的立法,湖北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在于“追责”的规定,赋权老年人所在单位、村(居)委员会、公安机关等机构,介入到干涉老年人“黄昏恋”权益的保护中来,给老年人撑腰,疏导化解矛盾,提供庇护和相关的服务等等。毕竟,保障老年人权益,需要的不只是明晰的权益清单,更需要实务中来自家庭之外“他保护”的力量援助,使得“黄昏恋”的矛盾跳出传统“家务事”范畴,保障才能到位。
心理学家:子女应理解老人对爱的渴望
有调查表明,我国有抑郁情绪的老人占40%,主要因素是丧偶。《中国心理卫生杂志》刊载的一项调查显示,丧偶者有孤独感的比例为17.1%,高于在婚者的4.3%。中国人民大学的统计表明,50%的老年人认为再婚的阻力来自传统观念的束缚,此外还有子女反对、财产分割等许多实际问题。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张君诚说,对于老人寻找另一半的问题,需要征求老人的意见。如果老人无意向,子女也不应该强求。如果老人有再婚意向,子女应多从老人角度考虑。“老年人也有追求婚姻幸福的权利。作为子女要懂得尊重父母的再婚愿望,这才是真正的孝顺。实际上,儿女虽然是老人的至亲,但是终究是非常独立的个体,有了自己的家庭和生活,这会使老人从内心里拉开了与儿女们的距离。
张君诚说,独身老人排解孤独和寂寞最好的办法,就是找一个伴。“这层关系会更有效地帮助老人们走出不良的情绪困扰,增强内心的安全感,这种感觉往往是老年人非常缺乏而且非常需要的。”
但现实中,老人往往受观念束缚,认为再找老伴就会给家人增添麻烦。对此,张君诚称,老人们的担忧不无道理,再婚意味着家庭人事的变动甚至影响到财产。张君诚指出,婚姻需要一定的感情基础,幸福的生活还需老人自己勇敢而明智的选择。
案例1:子女支持,两独身老人组成幸福家庭
刘大爷今年63岁,王婆婆比他小两岁,两人都是独身老人,平时,两人经常下午在公园里跳舞,加上两人的家都相距不远,相处了一段时间以后,两人都觉得和对方合得来。刘大爷和王婆婆最终决定在一起,双方的子女也都表示支持,于是,两人于今年上半年领了结婚证。如今,刘大爷和王婆婆的感情生活,丝毫不亚于新婚小夫妻。
对于领证这件事,刘大爷认为很有必要,因为在他看来,只有领了证,才算是给王婆婆一个“名分”。对于财产如何分配,两人并未透露。
案例2:儿子的一句“不合适”,她只好放弃爱情
刘大爷和王婆婆的爱情是值得人羡慕的。在记者的走访中,多数独身中老年人在择偶方面会更多考虑子女的意见,有的甚至因不愿为子女添麻烦而放弃。
李女士今年56岁,丈夫于十多年前不幸去世,她既当爹又当妈,辛苦将儿子抚养长大。如今,儿子已经组成了自己的小家庭,李女士的生活重心自然就转移到了照顾孙子上,李女士每天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接孙子上幼儿园。在此期间,她结识了同小区的一位退休教师,相处之后,两人觉得挺聊得来,性格也合得来,自然而然想到结婚。当她将这个想法告诉儿子后,儿子觉得“不合适”,她也只好作罢。在李女士看来,儿子的意见很重要,如果他不同意,两人即使结婚,婚后也不会幸福。
案例3:她不愿再婚,就想做他一辈子的舞伴
今年50多岁的李阿姨喜欢跳广场舞,她的舞伴——59岁的钱大叔也是她的男朋友。两人都觉得没必要结婚,所以也没对家人说。平时,两人只有在跳舞的时候才见面,家里有好吃的都会带给对方,但是跳舞一结束都各回各家,所以没有人知道他们的关系。“就这样,做他一辈子的舞伴,挺好的。”李阿姨说。
钱大叔说,他离异,她丧偶,跳舞跳累了的时候,两人就坐在一旁聊聊天,分享生活中遇到的喜怒哀乐。对于结婚,两人目标一致,那就是不结婚,他俩都认为,结婚是两家人的事情,一旦涉及结婚,会有更多亲戚朋友介入到他们的生活中来,而且婚后可能会给孩子们的生活造成影响,所以他俩都认为没必要“折腾”。(资料来源:《法制日报》、《楚天金报》、《海南特区报》)